2014-8-14 17:33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碳盤查
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我區《促進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及《節能降耗、環境保護重點鼓勵項目名錄(第五批)》(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名錄”)關于編制企業碳盤查報告的規定,為規范天津開發區企業開展碳盤查工作,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注冊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的企業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發改局負責組織推動區內企業編制碳盤查報告,并負責對企業的申報材料予以審核。
第二章 申報與審核
第四條 申報天津開發區企業編制碳盤查報告獎勵項目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需注冊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港工業區)。
(二)2013年度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的企業或樓宇享受本獎勵項目;其他企業自愿編制碳盤查報告,報告企業年度碳排放情況,但不享受本獎勵政策。
(三)首次進行碳盤查報告的申報企業,需報告2010年度(作為基年)至2013年度連續4個年度的主要排放源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間接排放量。
(四)報告主體為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納入企業的,如已獲得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補貼或資金支持的,不再進行獎勵。
(五)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上年度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開發區留成部分的100%。
第五條 申報企業編制的碳盤查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
(一)報告主體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性質、成立時間、所屬行業、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圖、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分公司情況、主要生產工藝、產品方案、能源消費情況、工業總產值、工業增加值、與上年度變化情況、填報負責人和聯系人信息等。
(二)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報告主體應報告核算邊界范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并分別報告化石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工業生產過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凈購入電力和熱力消費所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有能力開展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可一并報告。
(三)其他相關的情況。報告主體應同時報告核算二氧化碳排放所涉及的各個環節活動水平數據及其來源、排放因子數據及其來源,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
報告主體溫室氣體排放具體的核算方法以及詳細的報告內容可參考《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津發改環資〔2013〕1345號)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第六條 申報流程
(一)企業編制碳盤查報告
報告企業可自行或委托技術單位,根據編制要求,組織開展碳排放核算及報告工作,編制完成企業碳盤查報告。
報告編制完成后,需委托經發改局認定的第三方核證機構,對企業碳盤查報告進行評估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碳盤查報告第三方核證
報告企業可自行委托經發改局認定的第三方核證機構開展企業碳排放核證并出具核證報告。
(三)報送碳盤查報告及審核意見或核證報告
報告企業應在每年9月30日前,按照《暫行規定》要求,向發改局進行申報,申報需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開發區企業碳盤查項目審批表;
2.碳盤查報告(附第三方審核意見);
3.第三方核證報告(如企業碳盤查報告通過第三方核證);
4.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發改局按照《暫行規定》和《名錄》的認定標準,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查意見。
第七條 獎勵金額
發改局會同財政局,依據《暫行規定》和《名錄》中的有關規定,對自愿編制碳盤查報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自愿編制碳盤查報告并通過第三方核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經管委會批準后,由財政局撥付款項。
第三章 附 則
第八條 第三方核證機構名單
鑒于碳盤查工作的專業性,發改局選定六家專業機構作為天津開發區企業碳盤查工作的第三方核證機構。
(一)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三)中國船級社質量認證公司。
(四)天津國際工程咨詢公司。
(五)天津奧華能源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六)天津泰達低碳經濟促進中心。
申報企業可在以上六家機構中自主選擇。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發改局負責碳盤查報告的總體推進、監管和相關事項協調決策等工作,負責發布第三方核證機構名單。
(二)第三方核證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獨立、公正地做好排放數據核實和查證。
(三)獎勵資金使用應嚴格按照財政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和有關審計等要求,專項用于碳盤查報告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