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對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資本金來源和數量、功能與任務、業務的具體操作流程、利潤分配等內容提供明確的規定和闡述,使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行為有法可依。
第二,充分發揮資金導向機制,促進其他金融資本流向新興產業和結構調整產業。開發性金融應在開展業務的同時,發揮自身優勢和作用,引導其他資金進入需要發展的行業,在推動行業發展的同時,降低自身風險。
第三,開展信息分析和咨詢服務。開發性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
政策性特質,將自身的信息優勢與
市場數據相結合,對新興及低碳行業發展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