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市場的有序開展需要更多有效碳信息的支持。碳信息披露是指自主或應政府和其他組織要求,以企業或集團為單位,計算該單位在生產活動中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編制
碳排放信息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開。碳信息披露作為促進
碳市場健康運行的有效支撐,有利于企業實現自身的“
碳管理”和“碳約束”,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監管和
政策制定,有利于滿足社會公眾等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耗信息的需求,有利于實現全國碳市場“公開透明”的建設目標。
2008 年5 月1 日起實行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自愿公開與強制性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公開企業環境信息”。2015 年9 月21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及2016 年8 月發布《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均強調“建立上市公司強制性環保信息披露機制”。2017 年6 月12 日,環保部、證監會簽署《關于共同開展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協議》。2017 年10 月18 日,十九大報告中提到“健全環保信用評價、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2017 年底,全國碳市場的啟動為我國碳信息披露的發展創造契機。
對于碳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同研究機構及學者的觀點不盡相同。但通常認為披露內容包括企業的碳排放量(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碳排放強度、配額分配及交易情況、
碳金融業務、
減排措施和成效、關系到氣候變化的潛在風險與機遇等,且上述信息需具備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及時性和公開性。
碳信息披露的利益相關者及需求分析
減排降碳目標的實現與真實可靠的碳信息披露是密不可分的,擁有更多相關可比的碳信息是企業實施
節能減排、政府進行環境監管活動的基礎。充分披露碳交易信息不僅是利益相關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需要,也是碳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但目前國內企業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尚欠缺主動性較,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引導企業自愿且披露碳信息,對實現我國減排目標以及國民經濟的低碳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