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下屬企業發生環境污染問題,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有沒有責任?
中國環境報:從法律的角度看,央企集團公司的管理部門和下屬企業是什么關系?如果下屬企業發生環境污染
問題,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有沒有責任?
吳青:這主要是看有沒有履職盡責,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的要求。責任可以分為兩大類,一種是法律責任,就是法律
法規規定的必須履行的職責;另一種責任是黨內責任。從法律責任來講,全部是針對排污主體的,集團公司如果沒有實際的生產經營行為,即不涉及排污行為,他們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下屬企業也都是獨立法人,如果有排污行為導致生態環境污染,追究的是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有關人員的責任,跟集團公司是無關的。
但是,從黨內法規來講,集團公司應該擔負起管理的責任,中央生態環保督察相關規定就是黨內法規。二級公司、三級公司要按照法定的義務生產經營,這是基本的要求。同時,相關
政策也必須落實,比如污染防治攻堅戰的相關要求,這是政治任務。如果下屬公司落實得不好,甚至漠視生態環境保護,出現重大的生態環境問題,那就要看集團公司有沒有做好頂層設計,有沒有對下屬公司提出明確的要求,有沒有做好監督等。如果集團公司沒有做好上述這些要求,我認為,他們是要負領導責任的,從黨內法規來說,可能會涉及不作為或者作為不夠,集團公司的相關領導可能會被問責。
從集團公司到二級公司、三級公司,要建立一個環保責任清單,做好權屬劃分,這也是督察中見人見事見責任要求的體現。環保責任清單中,要明確哪些事情是屬于法定義務必須做的,這些事情的責任人是誰,如果沒做好,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中國環境報:央企歷來是地方政府爭相拉攏的香餑餑,但是近年來也出現過一些央企過于強勢而導致央地關系緊張的案例。處理好央地關系,地方政府和央企該如何做?
吳青:從地方政府來講,環境監管和企業管理都是屬地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而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有管轄權,無論是不是央企。如果發生違法行為,必須依法進行處罰。如果因為是央企而不處罰或者處罰不符合要求,也涉及不作為或作為不當問題。
對于央企來講,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所處地方的法律法規要求,如果出現污染問題,必須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央企還應該在自覺守法的基礎上,發揮示范帶頭作用,成為企業守法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