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態環境部發布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煉焦化學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煉焦化學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噪聲、本標準未規定的惡臭污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標準主要從有組織排放控制、無組織排放控制、旁路和應急排放口控制以及監測和達標判定等4個方面進行修訂。有組織排放方面,本次修訂以現行標準特別排放限值為基礎,增加脫硫制酸裝置、焦油和粗苯裝載設施、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等排放環節和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針對焦爐煙囪、半焦爐出焦等環節增加了非甲烷總烴、氨排放限值;為和其他同類型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協調,進一步收嚴了苯、酚類、硫銨結晶干燥顆粒物排放限值;為防止焦爐煙囪、管式爐等燃燒設施廢氣稀釋排放,新增廢氣基準含氧量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