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 (征求意見稿)
根據《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結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全國
碳市場)運行初期的工作需要,以及全國碳市場建設的最新形勢,制定本方案。
一、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
碳排放配額是指以
電力生產(含熱電聯產)為主營業務的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擁有的機組所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額。其中,二氧化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消費產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凈購入電力所產生的間接二氧化碳排放。對不同類別的機組所規定的單位供電(熱)量的碳排放限值,簡稱為碳排放基準值。
根據2013-2018年任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2.6萬噸(綜合能源消費量約1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碳排放核查結果,篩選確定納入2019-2020年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實行動態管理。
二、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類別
本方案中的機組包括純凝發電機組和熱電聯產機組,自備電廠參照執行,不具備發電能力的純供熱設施不在本方案范圍之內。納入2019-2020年配額管理的發電機組包括300MW等級以上常規燃煤機組,300MW等級及以下常規燃煤機組,燃煤矸石、水煤漿等非常規燃煤機組(含燃煤循環流化床機組)和燃氣機組四個類別。本方案對不同類別的機組設定不同的碳排放基準值,按機組類別進行配額分配。對于使用非自產可燃性氣體等燃料(包括混燒自產二次能源熱量占比不到10%的情況)生產電力(包括熱電聯產)的機組納入配額管理,其碳排放基準值按照主要燃料相對應的機組類別確定。
以下類型機組暫不納入配額管理:
純生物質發電機組;
僅使用自產廢氣、尾氣、煤氣的發電機組,包括混燒自產二次能源熱量占比超過10%的化石燃料燃燒發電機組;
燃油機組、整體煤氣化聯合循環發電(IGCC)機組、內燃機組;
特殊化石燃料(如煤層氣、石油伴生氣、油頁巖、油砂、可燃冰等)發電機組。
三、配額總量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2019-2020年的實際產出量以及本方案確定的配額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準值,核定各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數量;將核定后的本行政區域內各重點排放單位配額數量進行加總,形成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將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總量加總,最終確定全國配額總量。
四、配額分配方法
對2019-2020年配額實行全部免費分配,并采用基準法核算重點排放單位所屬機組的配額量。重點排放單位的配額量為其所屬各類機組配額量的總和。
(一)配額核算公式
采用基準法核算機組免費配額量的公式為:
機組免費配額量=供電基準值×實際供電量×修正系數+供熱基準值×實際供熱量。
各類機組詳細的配額計算方法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附1和附2)。
(二)修正系數
考慮到機組固有的技術特性等因素,通過引入修正系數進一步提高同一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公平性。各類別機組配額分配的修正系數見配額分配技術指南(附1和附2)。
(三)碳排放基準值及確定原則
考慮到經濟增長預期、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等因素,2019-2020年各類別機組的碳排放基準值按照附件3設定。
五、配額發放
(一)2019-2020年配額發放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配額計算方法及預分配流程,按機組2018年度供電(熱)量的70%,通過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結算系統(以下簡稱注登系統)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預分配2019-2020年的配額。在完成2019和2020年碳排放數據核查后,按機組2019和2020年實際的供電(熱)量對配額進行最終核定。核定的最終配額量與預分配的配額量不一致的,以最終核定的配額量為準,通過注登系統實行多退少補。配額計算方法、預分配流程及核定流程詳見附1、2和3。
重點排放單位對排放配額分配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二)其他說明
重點排放單位的機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配額;已經發放配額的企業經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按規定收回相關配額。
1.違反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建設的;
2.根據國家和所在省(區、市)有關文件要求應關未關的。
六、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注登系統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清繳不少于經核查的2019-2020年排放量的配額,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相關工作的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對已經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配額分配但未參加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其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對已經參加地方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額分配的重點排放單位,暫不要求其參加全國碳市場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額分配和清繳。本方案下發后,地方碳市場不再向納入全國碳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
為有效降低配額缺口較大企業所面臨的履約負擔,在配額清繳相關工作中設定配額履約缺口上限值為企業碳排放量的20%,即重點排放單位配額缺口占其排放量比例超過20%時,其配額清繳義務最高為其獲得的免費配額量加20%的經核查排放量。
為鼓勵燃氣機組發展,對燃氣機組配額清繳工作中獲得的免費配額量不足經核查排放量的部分,暫不要求購買,免費配額量超出經核查排放量的富余配額可向市場出售。
七、重點排放單位合并、分立與關停情況的處理
納入全國碳市場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并、分立、關停或遷出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省級行政區域的,應在作出決議之日起30日內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相關情況。配額變更的申請條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點排放單位的合并
重點排放單位之間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合并后的碳排放邊界為重點排放單位在合并前各自的碳排放邊界之和。
重點排放單位和未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的經濟組織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重點排放單位承繼配額,并履行清繳義務。2019-2020年的碳排放邊界仍以重點排放單位合并前的碳排放邊界為準,2020年后對碳排放邊界重新核定。
(二)重點排放單位的分立
重點排放單位分立的,應當明確分立后各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邊界及配額量,并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分立后的重點排放單位按照本方案獲得相應配額,并履行各自的清繳義務。
(三)重點排放單位的關停或搬遷
重點排放單位關停或遷出本省級行政區域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按照經核查后的碳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如重點排放單位關停或遷出后不再存續,2019-2020年剩余配額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回,2020年后不再對其發放配額。
附:1.2019-2020年燃煤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2.2019-2020年燃氣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3.2019-2020年各類別機組碳排放基準值
附1
2019-2020年燃煤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附2
2019-2020年燃氣機組配額分配技術指南
附3
2019-2020年各類別機組碳排放基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