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 (2013年12月25日實施;2020年6月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 為保障碳排放交易
市場平穩、規范、健康運行,防范風險、保護交易參與方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碳排放交易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及《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的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對碳排放交易的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與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交易。
第三條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實施不能取代投資者的投資判斷,也不會降低碳排放配額交易的固有風險,相應的投資風險以及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四條 機構投資者可以成為交易所自營類會員直接進行交易,也可以委托綜合類會員代理參與交易。
第五條 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與風險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具備相關專業業務人員,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知識和能力。
(五)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及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
本市備案的碳排放核查
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
第六條 申請參與本市碳排放配額交易的企業和組織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應加蓋公章):
(一)《上海市碳排放配額交易機構投資者申請表》;
(二)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三)財務狀況證明;
(四)擬訂的碳排放交易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五)相關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機構投資者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由交易所組織申報,機構投資者應向交易所報送申報材料。
第八條 交易所收到申報材料后,對機構投資者的資質條件、內控制度、專業能力等進行審核,并將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名單報送市主管部門并抄送登記管理機構。經交易所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開立碳排放配額交易賬戶。
第九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機構投資者適當性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機構投資者符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可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取得會員資格的,應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履行會員義務,并應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采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
第十二條 投資者應當嚴格遵守交易規則及相關業務細則的規定,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履行其應盡義務。
第十三條 投資者應當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投資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交易所及相關單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四條 交易所通過報刊、網絡等各種方式開展碳排放交易知識普及和風險揭示,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
第十五條 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企業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暫停相關配額賬戶交易以及取消其交易資格等處理措施,并將其違規情況報送市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活動中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由交易所按照《交易規則》、《會員管理辦法》以及《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