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氣候信息披露框架制度與發展
(一) 國際組織制定和發布的主流氣候信息披露框架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陸續制定和發布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框架,目前主流的框架包括: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碳信息披露項目(CDP)、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CAF)等組織發布的披露框架。
1.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第一個也是被最廣泛采用的全球可持續報告標準就是GRI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標準。2016年,GRI公布了GRI標準(GRIS tandards),于2018年7月1日取代G4指南,成為全世界CSR報告的新標準。該標準是第一個也是全球應用最廣泛的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規則和工具,目前已被來自90多個國家的上萬家機構應用,全球最大的250家公司中有93%報告其可持續發展績效。
2.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披露建議。TCFD建議披露的框架主要圍繞四個核心要素:一是治理,即機構對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機遇的治理;二是戰略,即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機遇對機構的業務、戰略和財務規劃的實際和潛在影響;三是風險管理,即機構識別、評估和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四是指標和目標,用以識別和管理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和機遇的指標和目標。
3.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CAF)。碳核算金融合作伙伴關系(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是一項由金融行業主導的全球性碳核算項目,協調金融機構衡量和披露其投資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目標是標準化投融資
碳排放的核算和披露,并協助金融部門與《巴黎氣候協議》保持一致。相較于其他國際氣候相關信息披露框架,PCAF并不是一個綜合性的信息披露框架,而是為金融機構披露氣候關鍵信息——融資碳排放量提供
方法學支撐,而融資碳排放的測算則可以成為金融機構進行氣候情景分析、設定氣候相關目標、行動和信息披露的基礎,所以PCAF其實與其他國際披露框架并不沖突,反而可以成為它們的重要補充。
(二)部分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交易所推行的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制度
在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許多國家和地區逐漸建立相關制度,包括英國、歐盟、新加坡等。以歐盟為例,在氣候等綠色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歐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018年3月8日歐盟委員會基于歐盟可持續金融專家組(HLEG)針對歐盟可持續金融發展提出的若干重要建議,發布了《可持續發展融資行動計劃》,詳細說明了歐盟委員會將采取的可持續金融行動、實施計劃和時間表。
歐洲議會和理事會于2019年12月9日發布了關于《歐盟金融服務領域可持續相關信息披露條例》,該條例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在決策或投資建議流程中整合和考慮可持續性風險以及不利的可持續性影響;二是提供與金融產品有關的可持續性信息。該條例規定的披露義務適用于所有金融
市場參與者,特別是AIFM、UCIT管理公司投資公司、提供投資組合管理的保險和信貸機構以及提供投資和/或保險建議的金融顧問。
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于2019年12月發布了《可持續金融行動計劃》,概述了針對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因素EBA將開展的相關任務以及時間表。EBA關于可持續金融的工作計劃將首先側重于支持銀行綠色戰略、關鍵指標和披露,然后研究對風險權重進行調整的證據。EBA按照風險管理與戰略、關鍵指標與信息披露、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以及審慎規則的順序和角度重點說明了EBA將ESG因素納入金融管理體系的方向和任務。
(一)我國氣候相關信息披露制度現狀
近年來,我國陸續出臺了很多氣候與環境等相關信息披露
政策,金融業ESG信息披露工作也取得了許多新的進展。
表1 我國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相關政策
(二)中國氣候信息披露框架的典型實踐情況
1.中英氣候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在共識的基礎上,中英雙方聯合發布了《中英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試點工作組行動方案》,鼓勵試點金融機構開展環境信息披露。英方試點金融機構的行動計劃是制定實施TCFD建議的多年路線圖。中方的行動方案區分了中國商業銀行環境信息披露行動計劃和中國資產管理機構行動計劃。同時,中方試點機構在借鑒TCFD框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基礎上,經過多次討論最終確定了目標框架,并根據該目標框架,制定了一系列定性和定量指標。目前,中英試點項目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由于中英雙方的披露指標不同,仍然存在披露信息可比性不強等問題。
2.港交所ESG披露規則和情況。港交所于于2019年12月確定新版《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內容,新版《指引》有效規范了企業ESG的信息披露,這將有利于評級機構和投資機構獲得更加完善、真實且可比的ESG信息,從而更好地評價企業ESG表現,有利于倒逼企業高質量發展并最終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港交所的實踐為內地資本市場建設ESG信息披露體系提供了很好的政策啟示。
(三)目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中國整體上市公司的ESG關鍵指標披露率仍然偏低。總體來看,截至2019年末,滬深兩市A股上市公司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僅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三成左右。同時,ESG關鍵指標的披露率也偏低,特別是環境和社會因素的關鍵定量指標披露率不甚理想。
二是氣候等ESG信息披露質量有待提高。證券基金業協會發布的《2019中國上市公司ESG評價體系報告》分別從E(環境)、S(社會責任)、G(公司治理)三個方面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進行了評估,結果顯示:ESG風險相對較高的行業ESG信息披露質量相對較低。
三是不同機構之間ESG信息披露表現差異較大。根據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綠色金融研究院的研究,根據銀行性質劃分,按照中央財經大學設計的ESG評價標準,2018年作為評分樣本的33家上市銀行中有6家大型銀行、8家股份行、12家城商行和7家農商行,總體上,大型銀行ESG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現優于股份制銀行,股份制銀行優于城商行,而城商行又優于農商行,其中城商行的ESG信息披露表現差異較大,而農商行ESG信息披露總體表現較差。
三、對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對我國金融機構氣候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建設的建議
首先,我國金融機構氣候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設已具備良好基礎,所以,文章作者建議根據我國綠色金融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實踐情況,包括《綠色信貸指引》(2012年)、綠色信貸統計制度、《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2016年)、綠色金融評價制度如《綠色信貸實施情況關鍵評價指標》(2014)、《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2018)等,同時吸收借鑒目前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的主流框架和實踐,如TCFD披露建議、GRI標準、港交所ESG信息披露指引、中英環境信息披露試點的實踐等,建設中國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
其次,針對氣候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內容,作者認為:在披露原則方面,建議遵循真實與可核實性、準確與客觀性、具體與完整性、連續與一致性、及時性和清晰易理解等原則。在披露方針方面,本著循序漸進、日趨嚴格的原則,建議初步設置強制披露、建議披露(不披露就解釋)和鼓勵披露三個層次的披露責任。在披露形式方面,建議為可持續發展報告、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企業年報等,并鼓勵更多主動性的專項主題報告。在披露框架和具體內容方面,建議分為組織管理(治理與戰略),政策、制度與流程,目標與指標三個方面。
(二)對我國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實施路徑的建議
現階段我國銀行保險業機構綠色金融發展顯著分化,對綠色金融、氣候與環境社會風險的重視程度不一,這將對一個統一的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的實施形成阻力。如何平衡一個統一的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在實施初期的推進速度與強度是一項重點與難點。
實施初期,建議以鼓勵披露為主,并注重與現有信息披露制度的協同,以確保銀行保險業機構在制度實施初期能夠按要求進行披露,從而平穩地向更高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過渡。同時,在制度實施初期,可以選擇部分在綠色金融以及相關信息披露方面已有成熟經驗的機構,鼓勵它們按照更高的要求進行披露,對其他機構形成示范作用。
在氣候與環境(綠色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實施中后期,應逐步凸顯該制度區別于其他現有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作用,逐步增加強制披露比例,并提升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以推動所有銀行保險業機構建立自身的氣候與環境風險管理機制,適時要求銀行保險業機構展開氣候和環境風險情景分析及壓力測試,并對相關流程和結果進行披露,以提升銀行保險業抵御氣候與環境風險的能力。
(三)對披露相關主體的建議
1.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建議。首先,建議監管部門構建統一的銀行保險業氣候環境信息披露框架及制度,并制定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實施時間表與路線圖。其次,建議金融監管機構在銀行保險業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全行業氣候與環境風險壓力測試研究,并確保在適當情況下對氣候和環境因素建立審慎的監管或法律框架。
2.對銀行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建議。首先,建議銀行保險業機構基于氣候與環境信息披露框架要求,盡可能多地進行主動披露。其次,建議銀行保險業機構適時開展氣候和環境情景分析。最后,銀行保險業機構要適時將重要的環境氣候等ESG因素系統地整合到業務流程中,從而進行有效的ESG風險管理,并提升機構ESG績效。
來源:錢立華,方琦,魯政委.
碳中和下的銀行保險業氣候信息披露制度研究[J/OL].西南金融:1-12[202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