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碳中和機遇,打造城市發展新引擎
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是我國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而作出的莊嚴承諾,也是“十四五”和2035遠景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城市地區承載著我國60%的常住人口,
碳排放量占總量的70%以上,必然在碳達峰碳中和進程中扮演更重要角色。
第一,碳達峰
政策框架逐步明晰,“硬約束”下低碳城市將繼續發揮引領示范作用。2021年度政府工作報告將“扎實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各項工作”列為重點工作,并要求“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達峰行動方案”。在此背景下,中央相關部委已經明確要求各地制定出臺切合本地區的碳達峰行動規劃,生態環境部表示將碳達峰工作進程效果納入中央環保督查,這意味著各地都將研究制定并嚴格執行碳達峰的時間表、路線圖。城市作為“先行者”,更應加快探索低碳
減排與經濟增長的共贏路徑,強化推進雙碳目標信心,爭取在碳中和道路上成為表率與引領。
第二,碳達峰政策支持力度不斷提升,低碳城市迎來綠色轉型戰略窗口期。行政層面,各地將編制專項規劃以及落實編制碳達峰碳中和方案,大力推進電工業、建筑和
交通等重點領域低碳轉型。
市場層面,涉及2225家發電企業的全國
碳市場發電行業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即將上線。其他方面,雙碳目標正帶動產業、技術、商業模式及全社會環保理念的全面變革,將形成綠色發展的政策合力,改善低碳城市建設中政府唱“獨角戲”的現象。
第三,低碳試點政策經過探索總結,其有益嘗試有望進一步擴散。政策試點一般包含“先行先試”和“由點到面”兩個階段,政策“試點–擴散”的過程從本質上是我國政策創新與擴散的過程,目前已開展的三批低碳城市試點工作就遵循著這樣的政策邏輯。試點的意義是試出
問題、解決問題、積累經驗,從前三批試點城市評估結果來看,試點城市取得了
節能減排成效,理清了政策實施脈絡,也暴露了目標設定、動力轉換等問題。雙碳目標下低碳城市試點將成為有力政策工具,積累的經驗也為其他城市提供有益借鑒。
圍繞雙碳目標,各城市應當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差異化、精準化的達峰目標和路徑。第一,科學分區。碳達峰目標往往基于區域進行分解,而我國地域廣袤,城鎮化和工業化水平存在顯著區域差異。考慮到空間異質性,排放目標的制定不能一刀切,需制定差異化分批次達峰路徑。第二,合理擇時。考慮到不同城市在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的明顯差別,已達峰城市應開始布局碳中和目標,其他城市的達峰時間也須與國家、區域的目標相銜接。
對于工業主導型城市(第二產業主導),要聚焦能源優化和產業結構升級,積極運用低碳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協同推進大氣污染控制與二氧化
碳減排;對于消費主導型城市(第三產業主導),聚焦建筑、交通領域低碳發展與碳排放控制,引領消費側改革,改變消費行為,建立新型達峰示范區;對于綜合發展型城市(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相對均衡),聚焦工業、能源、建筑、交通四大重點部門的碳排放控制,構建多元化產業體系;對于生態優先型城市(生態良好的重點生態功能區),聚焦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建立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的生態經濟體系,發展創新型綠色經濟。
具體行動上,綜合低碳試點城市的建設經驗,雙碳目標導向下的低碳城市建設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第一,明確城市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制定碳達峰時間表、路線圖。已達峰的城市如
北京、
深圳等要制定面向2050年的碳中和路線圖。
第二,完善激勵相容的政策體系。命令控制型、財稅激勵型、市場導向型與公眾參與型政策應當協同使用,在政府落實“十四五”節能減碳目標的同時,也需要加快全國性
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引導綠色金融的發展,運用總量控制與配額交易相結合的方式激勵更多微觀主體參與其中。
第三,強化目標管理體系。加快碳排放統計和核算能力建設,健全核查監督體系及處罰機制,提升碳核查的公開透明度。
第四,開展績效評價。碳達峰被納入中央環保督察將提升地方推進碳達峰積極性,同時應輔以適當的財政鼓勵和政績激勵,從正反兩方面為低碳城市建設的質量控制過程(PDCA)提供良好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