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2 21:00 來源: 華寶財富魔方
分析師:王合緒 (執業證書編號:S0890510120008)
研究助理:繆海超
1. 概況: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提出,經濟社會綠色發展成為主流趨勢
1.1. 氣候變化威脅人類生存,可持續發展理念下碳減排刻不容緩
最近20年,全球變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霧霾天氣等一系列現象表明溫室效應帶來的氣候變化正嚴重影響著人類未來生存。在工業革命之前,大氣中二氧化碳的濃度并不高,但隨著蒸汽機的發明以及煤炭的大量使用,歐洲開啟工業革命、進入機械時代。在1824年,溫室效應被發現,即溫室氣體使得地球表面變得更暖,類似于溫室截留太陽輻射,并加熱溫室內空氣的作用,即造成“溫室效應”。溫室氣體指大氣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長波輻射并重新發射輻射的一些氣體,當前京都議定書中規定控制的6種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據《中國氣候變化藍皮書(2020)》研究數據表明:一、全球氣溫升高明顯,2019年全球平均溫度較工業化前水平高出約1.1℃,是有完整氣象觀測記錄以來的第二暖年份,過去五年(2015-2019年)是最暖的五個年份,20世紀80年代以來,每個連續十年都比前一個十年更暖;二、全球溫室氣體平均濃度持續上升,2018年主要溫室氣體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亞氮(N2O)的全球平均濃度均創下新高,其中CO2為407.8±0.1ppm、CH4為1869±2ppb、N2O為331.1±0.1ppb,分別達到工業化前(1750年之前)水平的147%、259%和123%;三、全球平均海平面呈加速上升趨勢,上升速率從1901-1990年的1.4毫米/年,增加至1993-2019年的3.2毫米/年;2019年數據為有衛星觀測記錄以來的最高值。而中國是全球氣候變化的敏感區和影響顯著區,據《中國氣候變化藍皮書(2020)》,1951-2019年中國年平均氣溫升溫速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1980-2019年中國沿海海平面變化總體上升速率高于同期全球平均水平,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極端高溫事件明顯增多,降水方面暴雨日數增多。氣候變化不只是簡單地影響了我們直接感受到的氣候或者可監測的海平面上升,它對于整個地球的影響是致命且難以預測的,例如災害性氣候事件頻發、島國沿海洼地被淹沒、物種滅絕加速、水資源分布失衡、影響物種分布、加重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加劇疾病傳播等,均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人類活動是導致氣候變化的主要原因這一觀點已成共識。1995年、2001年以及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的評估報告分別指出全球氣候變化由人類活動引起的可能性依次是50%以上、66%以上及90%以上。在2013年《環境研究快報》(Environmental Research Letters)期刊上的研究表明,1991-2011年間發表所有有關全球氣候變化主題的12000份學術論文中,97%一致認可氣候變暖是因為人類活動造成的。2019年英國《衛報》報道,發表在美國權威期刊《自然》及《自然地球科學》雜志上的三項研究均表明,國際科學界就全球氣候變暖由人為活動造成這一結論的共識率達到99%。
在工業化進程中,化石能源燃燒導致了大量溫室氣體排放。第五次IPCC報告中指出,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亞氮的大氣濃度超出過去80萬年以來的最高的水平。工業化的發展使得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已增加了40%,這首先是由于化石燃料的排放,其次是由于土地利用變化導致的凈排放。2002-2011年間,因化石燃料燃燒和水泥生產造成的二氧化碳年平均排放量為每年8.3[7.6至9.0]GtC(高信度),2011年是9.5[8.7至10.3]GtC,比1990年水平高出54%。
1.2. 全球碳排放量持續增加,中國成為碳排放量大國,但人均碳排放低于發達國家
由于發展階段的不同,發達國家基本均已經歷碳達峰,中國碳排放仍在“爬坡”,但人均碳排放較低。中國在1950年的碳排放總量僅有2146.5萬噸,在1950年至2013年60年期間中國的碳排放總量增長超過100倍,同期增長速率遠高于世界其他主要經濟體。據2015年哈佛中國碳排放報告,2007年中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超過美國躍居全球第一,至2012年中國碳排放總量已經相當于美國和歐洲排放量的加總。在中國30余年強勁經濟增長的推動下,碳排放快速增長,進入21世紀后中國的碳排放在十余年時間內增長了3倍。在2010年至2012年間,全球有73%的碳排放增長源于中國。從碳排放強度的指標來評價國家碳排放水平,發達國家一直處于較低水平,且一直呈現降低趨勢。而中國碳強度近30年來,處于下降趨勢,且下降速度較快,當前已于印度、俄羅斯持平。人均碳排放也是被廣泛使用的衡量國家碳排放水平的重要指標,中國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和第二大經濟體,盡管中國的碳排放總量已居于世界第一,但是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仍然遠低于世界上主要的發達國家。2013年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為2.05噸碳,不到美國人均碳排放量(4.4噸碳)的二分之一。
由于資源稟賦及用能結構上的特征,電熱力生產及工業集中用煤、交通領域大量耗油是導致中國碳排放量較大的主要原因。從資源稟賦上來看,我國呈現出煤炭資源儲量豐富但質量較低且分布不均、油氣資源相對不足依賴進口、可再生能源儲量豐富技術水平領先的特點,為加快經濟發展,我國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以電力為中心,石油、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全面發展的能源生產供應體系。從資源使用上,煤炭等燃料燃燒是碳排放量較大的主要原因。根據BP石油公司的2019年統計數據,中國93%的碳排放來自于化石燃料的使用,其中68%來自于固體燃料如煤炭,23%來自于液體燃料如石油等,9%來自于氣體燃料如天然氣等。從行業分布上,電力及熱力生產及工業生產產生了較多碳排放。據IEA統計,2018年中國89%左右的碳排放均來自于電力熱力生產(51%)、工業生產(28%)及交通運輸(10%)部門,其中電力行業、交通部門碳排放占比隨時間逐漸增加。
1.3. 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已基本建立,氣候變化問題逐漸演變為政治問題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以下簡稱《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公約》制定于1992年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生效于1993年3月,具備法律約束力,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當前已有190多個國家批準了《公約》、成為締約方?!豆s》以“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作為原則,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自身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發展中國家則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控排義務?!豆s》規定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大會,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締約方大會在柏林舉行以來,締約方每年都召開會議,當前已舉辦了二十五次會議,第二十六屆會議(COP26)由于疫情原因已推遲至2021年。
《京都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是《公約》框架下的補充條款,是全球唯一一個自上而下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減排條約,分為第一承諾期和第二承諾期?!蹲h定書》第一承諾期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并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規定了締約方國家(主要為發達國家)在2008年至2012年的承諾期內應在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基礎上減排5.2%。《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歷經較多波折,最終在2012年底的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多哈會議上最終確立,并于2013年開始生效,截止到2020年。作為第一承諾期的延續,第二承諾期在提高減排力度、靈活機制及其適用資格、排放許可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但在法律約束上不如第一承諾期。同時,以美國為首的傘型國家對待《議定書》態度消極,企圖以“吸收匯”和“海外減排”代替國內實質性減排行動,且以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參與減排為前提條件。其中美國自始至終沒有實際加入《議定書》,加拿大2021年宣布退出《議定書》,俄羅斯、新西蘭和日本均聲明不在《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中承擔量化減排義務,第二承諾期已經失去了全球減排意義。
《巴黎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后,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自下而上的國際法律文本,形成了2020年后的全球氣候治理格局。《協定》于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協定》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作出了安排,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截止2020年4月1日,《協定》已有195個締約國,其中189個已提交批準書,溫室氣體覆蓋比例達95%。所有國家都將遵循“衡量、報告和核實”的同一體系,但針對發展中國家會根據其能力提供一定靈活性。2021年IPCC發布的《國家自定貢獻初步綜合報告》顯示,共75個締約方通報了新的或更新的“國家自定貢獻”目標,約占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的30%。盡管大多數國家紛紛提高了減排目標,但綜合來看,假設所有減排目標均能實現,則到2030年時會比2010年減排不到1%,但實際上,要達到1.5溫度目標,減排幅度應降低45%左右,因此整體減排目標的實現舉步維艱。碳排放較多的地區或國家最新國家自定貢獻目標情況如下。
中國設定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體現了中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并展現了深度參與全球治理、承擔合理國際責任的姿態和決心。中國做出承諾,一方面出于能源安全的考慮,當前對于原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進口依賴程度較高,長遠來看調整我國能源結構、實現能源自給自足,降低能源“斷糧”風險,是有必要的;其次,當前中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已占領先機,有望探索出一條比發達國家傳統發展路徑更為低碳的發展路徑,可為發展中國家后續發展提供示范和借鑒,并通過國際合作等方式傳播經驗、提供支持。這些對于中國樹立良好國際形象、提高國際影響力具有重要意義。最后,在當前氣候變化問題政治化的趨勢下,正處于發展中階段、人均碳排放較低的中國需要堅守在發展中國家陣營中,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為自身發展留有余地。
2. 各國紛紛踏入碳交易浪潮,歐盟依舊引領潮流
2.1. 碳定價機制成為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首要選擇
各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一般分為三類:命令控制型手段、經濟刺激型手段、勸說鼓勵型手段。其中,經濟刺激型手段由于其靈活性好、持續改進性好受到各國青睞,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碳定價機制。由于溫室氣體的排放具有負外部性,因此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則需要將排放帶來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從而達到全社會減排效益最大化的結果。負外部性內部化的解決需要依靠政府政策,順應“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確定溫室氣體排放者應為排放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的權利支付一定費用,這個過程被稱為碳定價。碳定價機制一般分為碳稅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這兩種機制在減排機理上有本質區別:前者指政府指定碳價,市場決定最終排放水平,故最終排放量的大小具有不確定性;后者指政府確定最終排放水平,由市場來決定碳價,故碳價大小是不確定的。正是由于這種區別,兩種手段具有不同的特點。從應用場景來說,碳稅政策更適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則適用于管控排放量較大的企業或行業,故這兩種政策是可以結合使用的,可對覆蓋范圍、價格機制等起到良好互補作用。
根據世界銀行《2020年碳定價現狀與趨勢》的報告,截止2020年4月,共計97個締約方的國家自主貢獻中提到了碳定價機制,同時全球共實施或計劃實施61項碳定價政策。其中碳排放權交易政策有31個,主要包括歐盟、中國、韓國、加州等國家或地區;碳稅政策有30個,主要位于北歐、日本、加拿大。2019年較多司法管轄區擴大了碳定價機制的覆蓋范圍,包括地區范圍、行業范圍,另外歐洲對“碳邊界”問題的重新提及,導致未來各國碳排放密集型產品在貿易中很可能被征收碳關稅,因此越來越多國家甚至企業均在考慮采取碳定價機制來降低由此帶來的風險。
2.2.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構建要素
碳排放權指大氣或大氣容量的使用權,即向大氣中排放CO2等溫室氣體的權利。碳市場指將碳排放權作為資產標的進行交易的市場,而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構建的好壞對碳市場能否有效反映碳排放權的價值有直接影響,對最終減排目標的實現效果有重要影響。因此,充分理解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構建以及碳市場運行機制有助于更好了解碳市場。
根據清華大學能源環境經濟研究所的研究,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構建包括四個方面、十五個要素:
? 法律基礎:在正式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前,需在法律層面明確碳排放權法律屬性與財務屬性、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相關方的權利與責任、碳市場規則,同時需對測量、報告、核查碳排放數據的方式方法進行規定。良好的法律基礎為碳市場機制的設計和實施提供保障,是碳市場有效運行的基礎,國際上大部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擁有明確、詳細且完備的法律體系,例如歐盟碳市場。
? 基礎框架設計:即碳市場規則的設計,包括6個要素。1)體系排放上限的設計指政府需明確不同時間范圍內,整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總排放量大小,以最終實現減排目標。只有對總排放量進行限制,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才能體現,由此才能激勵企業做出減排選擇,同時碳排放權的價值才能在交易中體現。排放上限的計算包括兩種方法,一種基于實際排放量,即根據過往歷史排放量絕對數據、按一定遞減規律確定某年碳排放的上限,一種基于排放強度數據,即根據減排情景下的碳排放強度數據(例如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單位產出二氧化碳排放量等,減排情景中一般會設置比實際排放強度數據小且會按一定頻率進行修正)、按某年實際GDP或產出數據進行計算,得到某年碳排放量的上限。一般當前排放上限的最終確定需要同時從宏觀和微觀層面進行考慮,宏觀層面上,考慮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與其他碳減排政策是否有沖突,以及當前實施的減排政策工具包是否是完成總體減排目標的高效路徑;微觀層面上,則需要考慮覆蓋的行業及企業的減排成本、減排潛力、未來發展路徑。2)體系覆蓋范圍的設計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將哪些行業、哪些企業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控排范圍,二是將哪些溫室氣體納入控排范圍。前者需要分別從行業到企業,考慮實際排放量占比、減排潛力、減排成本差異性、排放數據獲取的難易程度和準確性以及實際監管的難易程度等;后者則主要從行業的排放特征上進行考慮。一般來說,范圍越大意味著減排差異越大,碳市場會相對更活躍、減排潛力也會增加,但同時給監管帶來壓力。3)配額初始分配即政府在確定了某階段碳排放量上限后,將在一級市場給納入體系覆蓋范圍的企業進行初始配額分配,如何分配、分配多少都是政治性很強的問題。配額初始分配機制的設計需要從配額分配方式(如何分配)和初始配額計算方法(分配多少)上進行明確。配額分配方式主要包括免費分配、拍賣分配以及這兩種方式的混合使用;初始配額計算方法則主要包括歷史排放法、歷史碳強度下降法、行業基準線法。4)由于在遵約期需要判斷控排企業是否完成了其減排義務,故需要設計MRV機制,指碳排放的量化與數據質量保證的過程,包括監測(Monitoring)、報告(Reporting)、核查(Verfication),即明確不同行業企業如何檢測和計算自身二氧化碳排放,企業如何上報排放數據給監管機構,監管機構如何對企業上報數據進行核查,第三方核查公司基于何種方式方法判斷企業上報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性等。5)遵約機制指如何評估企業完成了其減排義務以及若企業未完成減排義務時有何種懲罰措施。一般企業只要在遵約期結束時上繳與其碳排放量相同的碳配額,則認定其已完成減排義務;為確保懲罰措施落地,一般需要明確在法律文件中。6)遵約期與交易期的設計。遵約期指從配額初始分配到體系覆蓋控排企業向政府上繳配額的時間,通常為一年或幾年,若時間設置較短則減排效果在短期內即可體現,若時間設置較長則有利于控排企業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合理、靈活地安排其減排措施,減少碳價波動。交易期指市場規則穩定不變的一段時間范圍,國際碳市場上的做法一般為設置由短遞增的交易期,并在下一交易期開始前基于前期經驗對下一期的規則進行調整和更新,例如歐盟碳市場當前已經歷三段交易期,分別為第一階段(2005-2007年,3年),第二階段(2008-2012年,5年),第三階段(2013-2020年,8年),當前處于第四階段(2021-2030年,10年),每階段的碳市場規則均有更新。
? 相關機構安排:即除了控排企業外對于相關機構的安排,包括4個要素。登記注冊系統與交易平臺為各方參與碳交易市場的線上基礎設施,前者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碳配額賬戶設立、碳排放配額以及核證自愿減排量的法定確權及登記的服務,并實現配額清繳及履約管理,后者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在線達成碳配額交易的平臺,一般針對客戶不同的交易需求會有不同的交易產品和功能。2011年年初歐盟奧地利、波蘭、希臘等成員國的國家注冊系統曾遭到黑客入侵,約值2870萬歐元的200萬碳排放額被盜,因此兩個系統對數據、網絡的安全性要求很高。市場監管的設計一般包括對監管機構、監管對象、需監管的環節的確定以及監管機構職責的劃分,此外還包含對監管內容、流程、規則的約定等。由于碳排放權本身具有標準化、虛擬化、數字化的特征,且碳排放權私有化本身依靠法律政策的設定,因此市場監管尤為重要。由于碳排放權具有一定商品屬性和金融工具屬性,因此金融機構的參與是必要的,金融機構的加入可為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提供支撐,它可以通過碳基金理財產品、綠色信貸、信托類碳金融產品、碳資產證券化、碳債券、碳排放配額回購等方式參與碳交易。
? 調控政策:碳市場是一個政策市場,為了防止碳價暴漲暴跌、落實減排目的,政府需要對碳市場進行適當調控,主要包括4個要素。價格調控機制一般指為了維護碳價穩定,政府會考慮使用價格調控手段,例如規定一二級市場碳價上下限、政府公開市場操作、控制碳價漲跌幅等,以修正由于配額總量設置、配額初始分配上的不合理帶來的碳價扭曲,隨著整體政策及規則制定上的完善,“政府之手”會逐漸向后收回。稅費制度的設計即對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會計處理、稅務處理等進行規范,以保障企業交易后續工作正常進行。排放配額的存儲指政府一般會明確碳配額可否跨期使用,碳配額存儲指企業將現有的碳配額留存到下一遵約期(或交易期)進行使用,碳配額預借指企業將未來遵約期(或交易期)的碳配額預支到本遵約期(本交易期)進行使用。允許碳配額存儲會刺激減排成本低的企業盡早地、盡多地減排,有利于穩定碳價,但需對未來配額總量進行預測及調整。允許碳配額預借則給當前減排難度大的企業提供了緩沖期。鏈接與抵消機制的設計。鏈接機制指不同碳交易市場的鏈接,簡單來說即確定不同碳市場碳配額之間的兌換規則,當然鏈接機制還可能包括更廣泛的內容,例如規則機制上、監管層面上的相適應等,這取決于碳交易市場鏈接的深度與廣度,碳市場的鏈接有利于減少碳泄露。抵消機制則是指控排企業除了可以使用普通的碳配額進行履約外,還可以購買碳信用配額抵消一部分碳排放。碳信用配額一般來自未被碳交易覆蓋的企業實施的節能減排項目,這些項目經過不同碳信用機制的核驗、認證(通常不同碳信用機制不允許重復核證),最終獲得一定碳信用配額可在碳市場中進行交易。
從碳市場機制運行過程來看,政府首先確定整體減排目標,先在一級市場將初始碳排放權分配給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企業可在二級市場自由交易碳排放權;由于受到經濟激勵,減排成本相對較低的企業會率先進行減排,并將多余的碳排放權賣給減排成本相對較高的企業并獲取額外收益,同時減排成本較高的企業通過購買碳排放權可降低其達標成本,最終實現社會減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場的碳排放權的價格即企業的邊際減排成本。在企業微觀決策上,主要是將碳減排成本、超額碳排放成本、購買碳配額的成本與超額排放生產帶來的收益進行比較,并作出相應決策。
3. 全球碳交易市場經驗
3.1. 全球碳市場發展史
碳交易體系在全球范圍內正迅速發展。碳排放權交易,起源于排污權交易理論,上世紀60年代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提出,并首先被美國國家環保局(EPA)用于大氣污染源(如二氧化硫排放等)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隨后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實行了排污權交易。上世紀末,氣候變化問題成為焦點。1997年全球100多個國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該條約規定了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同時提出三個靈活的減排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是其中之一。據ICAP報告,自《京都議定書》生效后,碳交易體系發展迅速,各國及地區開始紛紛建立區域內的碳交易體系以實現碳減排承諾的目標,在2005-2015十年間,遍布四大洲的17個碳交易體系已建成;而在近一年中,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碳排放量占比比2005年歐盟碳交易啟動時覆蓋的高出了2倍多。當前,約有38個國家級司法管轄區和24個州、地區或城市正在運行碳交易市場,呈現多層次的特點,碳交易已成為碳減排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這些區域GDP總量占全球約54%,人口占全球的1/3左右;當前全球范圍內24個正在運行的碳交易體系已覆蓋了16%的溫室氣體排放,還有8個碳交易體系即將開始運營。
截止目前,還未形成全球范圍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但不同碳市場之間開始嘗試進行鏈接。在歐洲,歐盟碳市場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是碳交易體系的領跑者;在北美洲,盡管美國是排污權交易的先行者,但由于政治因素一直未形成統一的碳交易體系,當前是多個區域性質的碳交易體系并存的狀態,且覆蓋范圍較??;在亞洲,韓國是東亞地區第一個啟動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國家,啟動后發展迅速,已成為目前世界第二大國家級碳市場,中國也開始啟動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在大洋洲,作為較早嘗試碳交易市場的澳大利亞當前已基本退出碳交易舞臺,僅剩新西蘭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在“放養”較長時間后已回歸穩步發展。2014年,美國加州碳交易市場與加拿大魁北克碳交易市場成功對接,隨后2018年其又與加拿大安大略碳交易市場進行了對接;2016年,日本東京碳交易系統成功與琦玉市的碳交易系統進行聯接;2020年,歐盟碳交易市場已與瑞士碳交易市場進行了對接。
不同碳交易市場在覆蓋范圍、碳交易規則及政策上均有所不同。從碳交易體系覆蓋行業上來看,工業、電力、建筑是各碳交易市場重點納入減排的行業,約76.5%、76.5%、52.9%的碳交易體系分別對以上行業進行了覆蓋,其中,新西蘭碳交易體系覆蓋行業范圍最為廣泛,包含工業、電力、建筑、交通、航空、廢棄物、林業;從碳交易體系覆蓋溫室氣體排放比例上看,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碳交易體系、魁北克碳交易體系、加州碳交易體系覆蓋了當地溫室氣體排放比例較高,但實際覆蓋排放量較??;從覆蓋溫室氣體排放量大小上看,中國碳市場、歐盟碳市場、中國碳市場試點、韓國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較大。
3.2. 全球碳市場價格變化
各碳市場碳價差別較大,當前碳價處于上升趨勢。歐盟碳市場碳價最高,2021年3月9日碳價為46.88美元/噸,中國試點碳交易市場價格最低,福建碳價為1.26美元/噸,是歐盟碳價的1/37。2010-2011年,碳價波動較為平穩。2011年,由于發生歐債危機,碳價大幅下跌。隨后4年內,由于《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的到期,在疊加后京都時代美國等為代表的傘形國家在氣政策上的反復及消極態度,各市場碳價處于較低值,基本保持在10美元/噸左右或以內。2016年開始,新西蘭碳市場開始回暖;韓國碳市場從2015年開市就處于上漲態勢;但此時,歐盟仍處于低迷,碳價一直保持在10美元/噸左右或以內。2018年,全球碳市場開始了新一輪的增長,尤其是歐盟碳市場,在2019年穩定儲備機制的實施、綠黨回歸等利好下,碳配額加快縮減幅度,碳價迅速增長。2020年,由于疫情沖擊,所有碳市場無一幸免發生暴跌,但目前由于各碳市場逐步收緊了碳配額發放,并且各國紛紛制定了更高的自愿減排貢獻目標、均將碳減排碳中和至于較高戰略地位,碳價逐步攀升。
3.3. 國際主要碳市場情況總結
3.3.1. 歐洲: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場
歐洲是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導者,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領跑全球。2020年12月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國家首腦會議上,歐盟商定溫室氣體減排新目標,即到2030年將歐盟區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比1990年減少55%,與前期減少40%的目標相比降幅顯著提高,并提出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U-ETS)起源于2005年,是依據歐盟法令和國家立法的碳交易機制,一直是世界上參與國最多、規模最大、最成熟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市場規模上看,根據路孚特對全球碳交易量和碳價格的評估,歐盟碳交易體系的碳交易額達到1,690億歐元左右,占全球碳市場份額的87%。從減排效果上來看,截止2019年,歐盟碳排放量相對1990年減少了23%。
歐盟碳交易市場已走過三個發展階段,當前處于第四階段,并隨著時間發展各項政策逐漸趨嚴。第四階段已廢除抵消機制,同時開始執行減少碳配額的市場穩定儲備機制,一級市場中碳配額分配方式也從第一階段的免費分配過渡到50%以上進行拍賣,并計劃于2027年實現全部配額的有償分配。由于歐盟碳排放主要來源于能源使用、工業過程及航空業,故歐盟碳市場覆蓋行業主要為電力行業、能源密集型工業(包括石油化工,黑色金屬生產加工,水泥、陶瓷、磚、玻璃、紙漿、造紙和紙板生產,制氨和鋁業)以及航空業。溫室氣體覆蓋范圍也從二氧化碳增加到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碳化合物。
歐盟碳交易市場的特點主要有碳金融市場完善、政策設計趨嚴且逐漸完備、建立相應配套機制、開展國際碳市場對接。其一,碳金融市場完善表現在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碳市場且形式多樣、碳衍生品種類豐富且交易活躍。首先,金融機構參與形式主要有向碳市場參與者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或直接參與碳交易、將碳市場作為一種投資渠道,主要包括經紀商、交易商、交易所和清算所等。其次,歐盟碳衍生品主要包括基于EUA(普通碳配額)、CER(抵消機制中CDM碳配額)、EUAA(航空業碳配額)、ERU(抵消機制中JI碳配額)碳排放權的遠期、期貨、期權、掉期、價差、碳指數等產品,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且交易活躍,根據歐洲能源交易所(EEX)數據,2018年碳衍生品合約交易量為現貨交易量的6倍左右。其二,從六個方面可以觀測到歐盟碳交易市場政策設計趨嚴且逐漸完備:(1)配額總量遞減速率加快,一級市場碳配額總量從第三階段的每年以1.74%速度遞減提高到第四階段的每年以2.20%速度遞減;(2)第四階段取消了抵消機制,進一步減少了碳配額數量;(3)碳配額的儲備與預存機制逐漸完善,從不允許跨期使用到階段內剩余配額儲備可留到未來階段使用,不允許將未來階段碳配額提前在本階段使用(但階段內的可以);(4)懲罰機制上,超額排放部分不僅需要補繳,還需繳納罰款114.22美元/噸(約3倍碳價),同時會納入征信黑名單,歐盟各成員國還可以制定疊加懲罰機制;(5)實施市場穩定儲備機制,收縮市場上流通的碳配額數量,穩定市場預期、降低碳價暴跌風險;(6)一級市場碳配額分配方式從免費分配向拍賣過渡,不僅有利于政府獲得一定收入,進一步用于減排補貼,此外還減少了尋租問題、激勵企業進一步減排。其三,歐盟建立了相應配套機制鞏固碳減排效果,包括碳基金的設立——建立了創新基金(支持創新技術與行業創新,資本投入至少4.5億美元)、現代化基金(支持低收入會員國能源系統現代化和能源效率提升),以及北歐、瑞士等國內碳稅政策的補充,減少了碳價扭曲、兼顧碳減排效率和公平以及降低了碳泄露問題。其四,歐盟開始嘗試國際碳交易市場間的對接。盡管由于脫歐,英國于2021年正式退出歐盟碳交易市場、建立獨立碳交易市場,但歐盟于2020年實現與瑞士碳交易市場成功鏈接,擴大了碳市場范圍、降低了碳減排成本。
3.3.2. 亞洲:韓國排放權交易體系——“一顆冉冉升起的新星”
高度依賴化石能源進口的韓國是東亞第一個開啟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國家,近幾年韓韓國排放權交易體系發展勢頭良好。在全球范圍內來看,韓國碳排放量排名靠前,2019年韓國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七位,且整體排放呈波動上漲趨勢。2020年12月30日,韓國已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政府近期在國務會議上表決通過的“2030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即爭取到2030年將溫室氣體排放量較2017年減少24.4%,以及“2050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戰略”(LEDS),即至2050年實現碳中和,將以化石燃料發電為主的電力供應體制轉換為以可再生能源和綠色氫能為主的能源系統。相比韓國之前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上宣布的減排目標(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減少4%,比不采取措施的預計排放量減少30%),減排目標有所加強。從排放來源上看,韓國碳排放主要來源于化石燃料燃燒,占比87%左右,其碳交易體系覆蓋了74%左右的韓國碳排放,同時覆蓋行業范圍也較廣,主要包括電力行業、工業、國內航空業、建筑業、廢棄物行業、國內交通業、公共部門等。但從減排效果上來看,韓國碳減排效果并不明顯,2019年韓國碳排放量相比2005年增加了28%,相比2017年減少了1%。
韓國碳交易市場已走過兩個發展階段,當前處于第三階段。韓國碳交易市場第三階段的主要變化在于:(1)配額分配方式發生變化,拍賣比例從第二階段的3%提高到10%,同時標桿法的覆蓋行業范圍有所增加;(2)在第二階段實施的做市商制度基礎上,進一步允許金融機構參與抵消機制市場的碳交易,企圖進一步擴大碳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同時也將期貨等衍生產品引入碳交易市場;(3)行業范圍上擴大到國內大型交通運輸企業;(4)允許控排企業通過抵消機制抵扣的碳排放上限從10%降低到5%。
韓國碳交易市場有著完備的碳市場法律體系、多樣化的市場穩定機制,但由于碳市場建立時間較短,故存在碳市場機制設置相對寬松、市場流動性不高等問題。韓國的碳市場法律體系由《低碳綠色增長基本法》(2010年)、《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配額分配與交易法實施法令(2012年)、《碳匯管理和改進法》及其實施條令(2013年)、碳排放配額國家分配計劃(2014年)等構成,保障了韓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順利運行。同時2020年,韓國推出“綠色新政”,計劃到2025年投入114.1萬億韓元(約合946億美元)的政府資金,以擺脫對化石燃料的嚴重依賴,并推動以數字技術為動力的環境友好產業的發展,包括電動和氫動力汽車、智能電網和遠程醫療等。韓國碳交易市場采取了多種市場穩定機制穩定碳價,韓國碳交易市場的價格一直處于較高區間內波動。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1)拍賣最低價限制,拍賣最低價等于(前三個月的平均價格+上個月的平均價格+上個月的平均價格)/3;(2)設置分配委員會,在特定情況下,分配委員會會進行公開市場操作調整價格,例如增加配額發放(最高25%)、設置碳配額儲備最高(150%)/最低比例、增加或減少未來碳配額提前使用的比例、調整最高抵銷比例、臨時設置價格上限或價格下限等;(3)允許配額跨期儲存和預借,本階段內剩余配額儲備在一定條件下(對數量有限制)可留到未來階段使用;僅允許階段內不同時期碳配額的提前使用,但對數量有限制。
3.3.3. 北美洲: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北美最大的區域性強制市場
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已成為北美最大的區域性強制碳交易市場。北美尚未形成統一碳市場,盡管區域性區域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是第一個強制性的、以市場為基礎的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但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California’s Cap-and-Trade Program,簡稱CCTP)后來居上,成為全球最為嚴格的區域性碳市場之一。加州最早是加入了美國西部氣候倡議(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簡稱WCI),在2012年使用WCI開發的框架獨立建立了自己的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現仍屬于WCI重要組成部分),并于2013年開始實施。盡管美國在氣候變化議題上態度反復,但環保意識較強的加州是美國環保政策的先行者。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建立基于2006年加州州長簽署通過的《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方案法案》(即AB32法案),該法案提出2020年的溫室氣體排放要恢復到1990年水平,2050年排放比1990年減少80%;2016年通過的SB32法案提出要確保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降低40%,2050年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80%以上;2017年通過的AB398、AB617法案提出將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延長至2030年;2018年州長以行政命令(B-55-18)明確加州將于2045年實現碳中和,減排目標逐漸趨嚴。從總排放量上,盡管近十年一直處于下降趨勢,美國在2019年總排放量僅次于中國,排名第二。而加州作為美國經濟綜合實力最強、人口最多的州,排放量自然不低,根據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數據,2012年加州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不含碳匯)為4.59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在全美各州中位居第二,同時據國際能源網數據統計在能耗強度上,加州僅次于得克薩斯州排名第二,人均能耗排名第四。從排放來源上看,加州碳排放主要來源于交通運輸,占比44%左右,工業過程的排放占近1/4,僅次于交通,其碳交易體系覆蓋了75%左右的碳排放,覆蓋率在當前已運營的碳市場中位于第三。同時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較全,幾乎覆蓋了《京都議定書》下的溫室氣體類型。但從覆蓋行業范圍來看一般,主要包括電力行業、工業、交通業、建筑業。減排效果上,加利福尼亞州空氣資源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加州從碳市場建立后排放一直處于遞減趨勢,同時在2017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略低于1990年水平,但這也意味著之后十幾年內需要再減排40%,減排壓力依舊存在。
盡管加州總量控制體系僅運行了8年多,在WCI框架下已與魁北克碳交易市場、安大略碳交易市場對接,當前已處于第四階段。從2021年起,加州碳市場迎來以下變化:1)對碳價設立了價格上限;2)抵銷機制中對核證碳信用配額的使用有進一步限制,比如使用非加州項目的碳減排量進行抵消的比例受到限制,不得超過抵消總額的50%,同時使用抵消配額最高比例上限在2021-2025年內從原8%下降為4%;3)配額遞減速率進一步增加。
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成功兼顧了碳減排與經濟發展兩個看似不容的發展目標,這得益于完備的碳交易機制體系以及配套的綠色產業激勵政策。2020年世界資源研究所發布的《美國的新氣候經濟:美國氣候行動的經濟效益綜合指南》中數據顯示,2005-2017年加州與能源相關的二氧化碳排放減少了6%,而GDP增長了31%。同時報告中還提到,自加州2013年實行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以來,加州GDP平均每年增長6.5%,而美國全國GDP每年增長4.5%,同時投資于氣候友好項目給經濟社會帶來的人口健康、氣候減排的效益是其成本的五倍。加州總量控制與交易計劃成功證明,碳定價機制下的碳減排與經濟增長是不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加州碳市場法律與機制的完備與相關配套政策的建立。首先,加州碳減排目標一直都通過法律及行政命令進行制定和約束,為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打下堅實基礎。其次,它有著靈活的配額分配、價格管控機制,對碳市場的穩定運行起到了重要作用。配額分配上,加州為原本已遭受貿易沖擊的工業進行免費配額發放、緩解企業減排壓力,同時給配電企業(非控排企業)進行免費配額的發放、平抑電價上漲,減弱碳減排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價格管控上,其包括拍賣最低價限制、政府配額預留策略、政府公開操作策略、價格遏制控制策略等,對碳價穩定起到重要作用。最后,加州在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的基礎上疊加了綠色產業激勵政策,包括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能)、低碳能源系統的激勵政策,不僅包括強制性激勵政策(如對發電清潔化、能耗效率、可再生能源額度等的定量要求),也包括經濟激勵政策(如加州太陽能計劃、政府加大對氫能的投資等,資金一部分來自總量控制及交易計劃中通過拍賣碳配額獲取到的收入)。
3.3.4. 大洋洲:新西蘭碳交易體系——大洋洲碳減排的“堅守者”
新西蘭碳交易體系歷史悠久,是繼澳大利亞碳稅被廢除、澳大利亞全國碳市場計劃未按原計劃運營后,大洋洲剩下的唯一的強制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凇?002年應對氣候變化法》(2001年通過,并于2008年、2011年、2012年、2020年進行過修訂)法律框架下的新西蘭碳交易體系自2008年開始運營,是目前為止是覆蓋行業范圍最廣的碳市場,覆蓋了電力、工業、國內航空、交通、建筑、廢棄物、林業、農業(當前農業僅需要報告排放數據,不需要履行減排義務)等行業,且納入控排的門檻較低,總控排氣體總量占溫室氣體總排放的51%左右。新西蘭最新承諾,在2030年之前將排放量與2005年相比減少30%,并在2019年年底將2050年碳中和目標納入《零碳法案》中,具體為非農領域2050年實現碳中和,農業領域(生物甲烷)到2030年排放量在2017年水平上降低10%,到2050年降低24-47%。盡管較早開始運營碳市場,新西蘭的減排效果并不明顯。從總量上看,新西蘭不屬于碳排放大國,但人均排放量較大、高于中國,同時溫室氣體排放一直處于上升趨勢,2019年排放相比1990年增加了46%。從排放來源上看,新西蘭近一半的溫室氣體排放來源于農業,其中35%來源于生物甲烷,主要原因在于新西蘭是羊毛與乳制品出口大國。據路透社數據,乳制品出口占其出口總額的20%,同時新西蘭人口近500萬,牛和羊的存欄量分別為1000萬頭和2800萬只,這也是新西蘭的減排目標將甲烷減排進行單獨討論的原因。
一直處于“佛系”的新西蘭碳交易市場于2019年開始進行變革,以改善其機制設計和市場運營,并更好支撐新西蘭的減排目標。其一,在碳配額總量上,新西蘭碳交易市場最初對國內碳配額總量并未進行限制,2020年通過的《應對氣候變化修正法案》(針對排放權交易改革)首次提出碳配額總量控制(2021-2025年)。其二,在配額分配方式上,新西蘭碳市場以往通過免費分配或固定價格賣出的方式分配初始配額,但在2021年3月引入拍賣機制,同時政府選擇新西蘭交易所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來開發和運營其一級市場拍賣服務。此外,法案制定了逐漸降低免費分配比例的時間表,將減少對工業部門免費分配的比例,具體為在2021年至2030年期間以每年1%的速度逐步降低,在2031-2040年間降低速率增加到2%,在2041-2050年間增加到3%。其三,在排放大戶農業減排上,之前農業僅需報告碳排放數據并未實際履行減排責任,但新法規表明計劃于2025年將農業排放納入碳定價機制。其四,在抵消機制上,一開始新西蘭碳交易市場對接《京都議定書》下的碳市場且抵消比例并未設置上限,但于2015年6月后禁止國際碳信用額度的抵消,未來新西蘭政府將考慮在一定程度上開啟抵消機制并重新規劃抵消機制下的規則。
3.4. 國內碳交易試點情況總結
我國參與碳排放交易歷程可劃分為三個階段:1)第一階段(2005年至2012年),主要參與國際CDM項目;2)第二階段(2013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八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3)第三階段(從2021年開始),建立了全國碳交易市場,首先納入電力行業。自2013年開始,各試點碳市場陸續開始運營,盡管中國在試點階段試點數量較少,但覆蓋的碳排放量僅小于歐盟碳交易體系??缭搅酥袊鴸|、中、西部地區的各試點,本身具備的經濟結構特征、資源稟賦大不相同,為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立提供了多層次參照和豐富經驗。
中國碳交易試點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設計上呈現出框架相同、細節存異的特征。
1) 法律基礎
法律基礎均缺乏上位法,但立法形式有別。深圳和北京為地方人大立法形式,深圳市人大于2012年10月通過《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大于2013年12月通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而上海、廣東、天津、湖北和重慶均為通過政府令形式發布管理辦法,屬于地方政府規章,法律約束力較弱。
2)覆蓋范圍
氣體范圍:除了重慶外各碳試點均僅納入了二氧化碳氣體,重慶納入了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各地覆蓋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在40%-70%之間。此外,國內各碳試點均將間接排放納入了交易機制中的碳排放核算體系,該點與國際碳市場的普遍做法不同,原因在于我國電力分配市場價格主要由政府主導、為不完全碳市場,被納入碳市場的電力行業無法把成本轉移至下游用電企業。因此將企業用電的間接排放計入其實際排放,有助于從消費端進行減排。
行業范圍:共性上,各試點均納入了排放量較高、減排空間較大的工業,如電力生產、制造業等。差異上,由于各試點經濟結構不同,故納入碳交易的行業范圍有差異,例如深圳、北京、上海等地第三產業占主導地位,因此將交通運輸業、服務業、公共管理部門等納入其中;其次,各試點控排門檻有差異,這也與其經濟結構有關,例如深圳、北京工業企業較少且規模有限,故對工業的控排門檻設置低于其他碳試點;最后,與其他碳試點不同,湖北并非先指定行業范圍、再設定控排門檻,而是直接通過設置控排門檻的方式判斷哪些行業的企業納入碳交易,即最新要求是在2016-2018年任意一年的能耗達到1萬噸標煤/年的企業均納入碳市場。
控排企業數量及配額總量:盡管深圳、北京在企業數量上遠高于其他碳試點,但配額總量確是八個碳試點中最少的,可見深圳、北京碳市場單家企業排放較小,配額持有更加分散。
3)配額分配方法
從免費還是付費角度來看,當前八大試點中有六家碳試點均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配額的發放,但比例均較低;其次,只有廣東碳試點碳配額的拍賣是針對具體行業初始碳配額的分配,其他碳試點設置拍賣的目的均為了政府進行市場調控。從初始配額分配計算方法來看,除了重慶碳市場一刀切使用歷史排放法外,其他碳試點均針對不同行業或生產過程設置不同的計算方式,例如電力、熱力一般均采用了標桿法。其中,廣東碳試點更具特色,它對同一行業的不同工業過程進行了詳細的拆分,同一行業的不同過程可能使用不同的計算方法。
4)懲罰機制
對于履約期未足額繳納對應碳配額的企業,從罰款金額上來看,天津碳試點無罰款措施,上海和廣東碳市場予以金額較為固定的罰款措施,而其他碳試點的罰款措施均與碳價相關,其中北京碳市場罰款力度最大,對其未繳納的差額按照市場均價的5倍予以處罰。從補繳措施上來看,深圳、廣東、天津、湖北、福建碳市場均要求未足額履約企業補繳碳配額。其中,深圳碳市場是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補繳等于超額排放量的配額,若違規企業未按時補繳則再在下一年配額中予以等量扣除,其余四家碳市場則均是在下一年配額中予以雙倍扣除。從其他配套懲罰機制上看,北京、上海、廣東、天津碳市場還明確了未足額履約企業,在補貼政策或激勵政策以及信用記錄方面會受到影響。
5)市場調控機制
所有碳試點均會對碳價波動采取一定干預措施。最常見的措施為,當碳價出現波動時,政府通過回購碳配額或出售碳配額的方式進行市場干預,其中深圳碳市場規定了政府具體干預市場時可回購配額的比例上限,北京、湖北、福建碳市場則是明確了當碳價出現何種波動時,政府可以干預市場。另外一種干預市場的措施是交易限制,北京、上海、湖北、重慶碳市場對碳價漲跌幅、交易者頭寸或交易量進行了一定控制,以此來穩定碳市場。最后,廣東碳市場還通過給配額拍賣價格設定底價的方式,來穩定碳市場。
跟國際碳市場相比,我國試點碳價普遍偏低。我國試點碳價歷史最高點為122.97元/噸(深圳),最低點為1元/噸(重慶);而歐盟EUA碳配額現貨碳價歷史最高點為47.91歐元/噸(折合人民幣約380元/噸),最低點為2.68歐元/噸(折合人民幣約22元/噸)。截止4月29日,我國碳試點碳價為5.53-42.02元/噸之間(其中深圳碳市場碳價最低,為6.44元/噸,北京最高,為47.6元/噸),而同一天歐盟EUA碳配額現貨結算價為47.91歐元/噸(折合人民幣約380元/噸),為我國碳試點碳價的9-68倍。
從整體碳價變化趨勢上看,國內碳試點平均碳價從2013年到2017年呈下降趨勢,之后到2020年有所回升,除深圳和福建外,其他碳試點年平均碳價也均表現出這一特點。同時從2021年開始,各試點碳價有趨同趨勢,若剔除碳價低于10元/噸的深圳及福建碳市場,碳價在近3個月內基本處于20-50元/噸之間波動。
從碳價波動情況上看,湖北、天津碳價相對穩定,北京、深圳、廣東波動幅度較大。深圳、廣東碳試點在剛開始運營時,碳價波動均非常劇烈,深圳2013及2014年、廣東2014年碳價標準差均超過16,隨后幾年有所降低;北京碳試點在2018-2021年碳價波動有所加劇。
從碳交易量上來看,廣東、湖北、深圳交易量處于碳試點前列,截止2020年底總交易量分別為151MtCO2、72MtCO2、45MtCO2;但從碳試點活躍度(總交易量與碳試點配額總量之比)來看,深圳碳試點的活躍度最高,達到了14%,也就是說2015年深圳碳市場初始分配的碳配額中有約14%的量在市場上進行了流通,而其他碳市場活躍度則在10%及以下。
從碳交易額上來看,2020年碳試點總成交量下降,但總成交額卻有提升,首次出現分歧;2020年除湖北、天津碳交易額有所增長外,其他碳試點受疫情影響均有所下滑。與交易量情況類似,廣東、湖北、深圳的碳交易額也排名前列,其中廣東的碳交易額遠高于其他碳試點。
4. 中國全國統一碳市場發展情況
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在2020年下半年步入快車道。2014年,國家發改委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方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進行了明確。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標志全國碳市場開啟建設。2020年12月25日,生態環境部正式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機構設置進行明確規定,并印發配套配額分配方案以及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僅針對電力行業,中國統一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正式啟動,中國碳交易從試點走向全國統一。2021年3月2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和《關于加強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包括兩個附件《附件1覆蓋行業及代碼》和《附件2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前者規范和指導地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后者則對第一個履約周期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的上報、核查、履約等的時間節點進行規定,以及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標準技術體系進行統一。2021年3月30日,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對全國統一碳市場框架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從碳交易市場構建的十五個要素來看,全國統一碳市場目前的建設情況如下。
? 法律基礎:基礎規則當前主要有《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執行細則包括總則《全國碳交易登記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登記細則《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交易細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結算細則《全國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自愿減排細則《溫室氣體資源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2-6)、MRV相關細則《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發電設施》。
? 基礎框架設計:體系排放上限自下而上進行統計。以《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為依據,自下而上使用該方案中擬定的單位產出碳排放參數,對納入配額管理的生產機組所產生的碳排放進行計算,通過企業上報當地政府,再層層上報給國家生態環境部,最終加總確定體系碳排放上限。體系覆蓋范圍當前僅覆蓋發電行業,未來按照成熟一個納入一個的原則,逐步納入鋼鐵、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紙、航空等其他行業。企業層面,除了要求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外,要求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溫室氣體層面,當前僅納入二氧化碳。配額初始分配的原則為政府一級市場免費分配+行業基準法,基于歷史產量數據、設定差異性單位碳排放量參數,計算生產機組的初始碳配額。配額初始分配的流程為,各省根據2018年數據先進行預分配,待體系碳排放上限確定后,通過多退少補原則進行調整。MRV機制中的報告層面,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重點排放單位,按時間節點統一通過環境信息平臺(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而建)進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填報工作,按計劃發電企業上報工作應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MRV機制中的監測層面,當前對發電行業排放的獲取數據的順序、數據精度及頻次、實測依據標準、監測設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MRV機制中的核查層面,對核查程序、核查要點、信息公開等均有明確規定,核查主體可以是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直屬機構,也可是政府通過采購委托的技術服務機構,同時盡管第一年需要對控排企業進行現場核查,但之后并非所有控排企業均會受到現場核查。遵約機制即重點排放單位上繳的碳排放配額,應大于或等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查確認的其上一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遵約期與交易期的設計,當前全國碳市場首個履約周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交易期目前沒有明確設定。
? 相關機構安排:碳交易有關的系統主要有六個,包括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結算系統、碳衍生品交易所系統、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其中,碳排放數據直報系統是重點排放單位上報排放數據、管理部門對排放數據進行分析管理的系統,實行全國統一、分級管理,當前已上線使用。碳排放權注冊登記與結算系統、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分別由湖北省和上海市牽頭建設,其他省市共同參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管理和交易中心則由北京綠色交易所將籌備,主要用于自愿減排項目的管理和交易。碳衍生品交易所系統當前還未正式明確。市場監管方面,《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中僅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尚未進行詳細規定。金融機構及個人未來可以參與碳市場,但具體時間尚未明確。
? 調控政策:價格調控機制尚未明確。稅費制度方面,2019年財政部專門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會計處理印發了規定,但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例如碳排放權是一種資產等)仍然需要進一步確定。排放配額是否可以存儲或預借當前尚無定論。鏈接與抵消機制的設計。鏈接機制主要為碳試點與全國統一碳市場之間的鏈接,當前僅說明不再建立新的碳試點,原試點會逐步納入全國碳市場,但具體步驟和方法并未明確。抵消機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中提到鼓勵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申請核證自愿減排量,但未明確重點排放企業可使用的自愿減排量的抵消上限;《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則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抵銷的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此外,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的核證及登記的具體辦法及技術規范均尚未明確。
5. 中國ccer發展概況
5.1. 全球碳抵消機制概況
5.1.1. 碳抵消機制
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氣候問題,人們逐步意識到人人類活動對于氣候變化的重大影響?;诖耍驊獙夂蜃兓勁性杏紤]到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發展階段及人均碳排放等的差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制定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在該原則下,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正式通過《京都議定書》,將參與國分為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國家和非附件一締約方國家,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國家主要以發達國家為主,該國家應保證其人為二氧化碳當量排放總量不超過議定書所列的量化的限制。而對于非附件一締約方國家而言,則無強制性減排目標要求。
于此同時,《京都議定書》提出三種靈活的碳抵消機制,推動附件一及非附件一國家共同參與碳減排活動來應對環境變化。國際性碳抵消機制主要是由國際氣候條約制約的機制,通常由國際機構管理,主要包括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聯合履約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
? 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該機制主要存在于發達國家之間,節余排放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減排義務的指標以貿易的方式轉讓給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并同時從轉讓方的允許排放限額上扣減相應的轉讓額度。
? 聯合履行機制(JI):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級的合作,其所實現的減排單位(簡稱“ERU”),可以轉讓給另一發達國家締約方,但是同時必須在轉讓方的分配額上扣減相應的額度。
? 清潔發展機制(CDM):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等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級的合作,發展中國家通過實施減排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簡稱“CER”),用于發達國家締約方抵消等量的碳排放量,從而完成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
5.1.2. 全球CDM項目概況:CDM項目聚焦可再生能源領域,中國占據全球首位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截至2021年4月1日,除去撤回項目65個,EB拒絕項目280個,DOEs否定、終止項目分別279、2379個外,全球注冊備案CDM項目數共計8415個,其中,處于驗證階段項目558個,申請審查中項目4個,已登記未發放CERs項目4582個,已登記已發放CERs項目3271個。從注冊時間來看,2004-2012年,全球CDM項目處于高速發展期,9年注冊備案項目7989個,占比近95%,2013年后,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進入第三階段,明確可抵消的CERs需來自最不發達國家,全球最大碳排放體系對抵消機制的限制使得注冊CDM項目數急劇減少。
CDM項目聚焦于可再生能源領域,中國占據全球首位。從項目類型來看,截至2021年4月1日,已注冊備案的項目主要集中于風能、水力、生物質能、避免甲烷排放、太陽能等領域,前五大類型共計6645個,占比達79%。從項目分布來看, CDM注冊備案項目主要集中于亞洲、太平洋地區、拉丁美洲等地,占比達94.6%,其中,中國項目數3861個,占比達45.9%,位居全球首位。
5.2. 我國碳抵消機制發展情況
我國參與碳排放交易歷程大體可劃分為三個階段,整體而言,主要采取先參與國際碳交易體系,后開展國內區域試點,進而推進全國碳排放市場體系建設。
? 第一階段:CDM項目階段。從2005年至2012年,主要參與國際CDM項目;
? 第二階段:碳交易試點階段。從2013年至2020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深圳、福建、四川等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CCER在試點地區參與交易;
? 第三階段:全國碳交易市場階段。從2021年開始建立全國碳交易市場,CCER申請有望重啟。
5.2.1. 第一階段:CDM項目階段
2005年6月26日,聯合國CDN管理委員會注冊了我國第一個風力發電項目——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場項目,標志著我國CDM風力發電項目開發的開端。截至2021年4月1日,我國CDM已注冊備案項目數量達3861個,從注冊時間來看,2006-2012年,我國CDM項目處于高速發展期,7年注冊備案項目3791個,占比達98%,2013年后CDM注冊備案項目速度放緩,其主要原因在于歐盟碳排放體系對CDM項目抵消進行限制,致使占比最高的中國地區CDM項目急劇減少。
從項目所在地區來看,項目主要集中于四川、云南、內蒙古、甘肅及山東等地區,前五大省份合計1521個,占比39%。從項目類型來看,已注冊備案的CDM項目主要集中于風能、水力等領域,兩者項目達2851個,占比達73.84%。
5.2.2. 第二階段:碳交易試點階段
2013年起,受制于歐盟對CDM項目的限制,國內CDM項目數急劇下降,該背景下國內開啟著手建立碳交易市場體系——碳排放交易試點市場(ETS)+自愿核證減排機制(CCER)。具體來看,我國借鑒歐盟碳交易機制(EU-ETS)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廣東、深圳、重慶、福建、四川九個省市率先開啟區域碳排放交易試點,于此同時,我國借鑒《京都議定書》中的碳抵消機制清潔發展發展機制(CDM)搭建適用于國內的自愿核證減排機制(CCER)。
CCER項目在很大程度上與CDM項目相似。CCER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指根據發改委發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經其備案并在國家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量。超額排放企業可通過在碳交易市場上購買CCERs抵消碳排放超額部分。
各試點實行不同抵消機制,抵消比例5%-10%之間。各試點均以CCER作為碳排放抵消指標,但抵消比例不同。北京、上海試點CCER抵消使用比例不得超過當年核發配額量的5%;天津試點抵消使用比例不超過當年實際排放量的10%;深圳、湖北試點抵消使用比例不超過配額量的10%;廣東的CCER抵消使用比例不超過企業上年度實際排放量的10%;重慶抵消使用比例不超過審定排放量的8%。
發改委已發布200個CCER相關方法學。自愿減排項目需滿足國家規定的項目類別,同時符合發改委經過備案的方法學。2013-2016年,發改委已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上在先后發布12批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方法學備案清單,具體來看,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DM)方法學轉化174個,新開發26個;常規方法學107個,小型項目方法學86個,農林項目方法學5個。
已發布CCER審定項目2871個、備案項目861個。通過對中國自愿減排交易信息平臺相關數據進行統計,2012-2017年共發布CCER審定項目2871個,備案項目861個,主要包含風電、光伏、甲烷回收、水電、生物質能利用、垃圾焚燒等領域。
上海、廣東CCER累計成交量領先,占比超60%。截至2021年4月23日,中國碳市場CCER累計成交2.87億噸,上海、廣東CCER成交量領先,上海市場累計成交量1.17億噸,占全國累計成交量的41%,廣東市場累計成交量5814萬噸,占比20%左右,北京、天津累計成交量均在2500萬噸左右,占比分別為9%左右,深圳、四川、附件見累計成交量位于1300-2000萬噸之間,占比約為5%-7%,湖北、重慶成交量較低,占比不足5%。
5.2.3. 第三階段:全國碳交易市場階段
取消了核證減排抵消比例的量化指標。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簡稱“暫行條例”),本次暫行條例明確提出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于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相比而言,2021年1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明確抵消比例為5%。暫行條例沒有明確的量化為增加核證減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額創造了空間,放寬了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來實施碳減排。
重新納入自愿減排核證機制。暫行條例指出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2017年3月,由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發改委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暫行條例重新納入自愿減排核證機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有望修訂,相關方法學、項目等將重新開啟申請審核,為后續全國碳交易市場提供有效補充。
6. 我國碳交易發展趨勢及市場空間
全國碳交易市場頂層架構及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的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隨著2021年6月底全國性碳交易市場開啟后,未來相關政策及交易機制等將進一步完善空間。具體來看:
? 全國碳交易市場開啟,地方試點逐步退出?!短寂欧艡嘟灰坠芾頃盒袟l例(草案修改稿)》指出,不再建設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經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逐步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短期來看,全國及地方碳交易市場將共存,隨著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地方性碳交易市場所在行業及相關企業將逐步納入全國碳交易市場,地方碳交易試點穩步退出。
? 全國碳交易市場政策會逐漸趨嚴。當前政策較為溫和,例如《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中對于重大污染源的控排力度不強(缺口較大的企業,排放超額20%的部分免費)、對于使用天然氣進行生產的企業有優惠措施(燃氣發電機組排放超額部分免費,但多余碳配額不可賣出),對電廠進行一定程度的減負,目的是為了讓企業有過渡期。但從國外碳市場發展經驗來看,碳交易政策會逐漸趨嚴。
? 納入行業由電力行業逐步拓展至所有高排放行業。根據生態環境部于2021年1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市場交易首批僅納入2225家發電行業,在未來我國碳市場建設逐漸成熟的情況下,將最終覆蓋發電、石化、化工、建材、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等八大行業。
? 碳排放配額由免費分配為主逐步向提高有償分配比例過渡。《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指出,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參考歐盟碳交易體系,其一級市場中碳配額分配方式從第一階段的免費分配過渡到50%以上拍賣,并計劃2027年實現全部配額的有償拍賣分配。從國內區域試點來看,我國八大試點中有六個地區的碳試點均可以通過拍賣的方式進行配額的發放,但是比例均較低。未來在配額的分配方式上,我國初期仍以免費分配為主,參照歐盟等成熟碳交易市場的經驗,未來將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充分利用碳市場的調節機制,推動碳配額的有效配置。
? 碳抵消機制有望重啟。2017年由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量小、個別項目不夠規范等問題,發改委暫緩受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方法學、項目、減排量、審定與核證機構、交易機構備案申請?!短寂欧艡嘟灰坠芾頃盒袟l例(草案修改稿)》指出,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實施單位可以申請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進行核證;重點排放單位可以購買經過核證并登記的溫室氣體削減排放量,用于抵銷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額清繳。一方面,隨著全國碳交易市場的完善,CCER相關方法學、項目等將重新開啟申請審核,另一方面,隨著未來碳市場的發展,有望放寬實施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來實施碳減排,通過增大抵消比例擴大減排量市場。
? 碳金融市場逐步完善。目前我國碳金融市場發展仍處于初期水平,碳交易仍以現貨交易為主,碳債券、碳期權、碳質押等產品仍處于地區試點階段,參考歐盟等成熟碳交易體系,其交易產品以期貨、期權等衍生品為主,未來隨著我國碳市場的建立和發展,相關碳金融衍生產品將逐步完善。
? 碳市場空間規模:“十二五”至“十三五”期間,中國碳交易市場屬于培育期,“十四五”將步入正式運行期。全國碳市場啟動元年(2021年),如果僅考慮現貨交易,按照試點區域約5%-10%的配額進入平臺交易,全國碳市場啟動后交易規模可達2-4億噸,假設全國碳市場碳價在20-30元/噸,碳交易市值空間將達到40-120億元/年之間;如果未來在交易品種和機制上有所突破,交易規模還有較大提升空間,期貨市場規模在400-3600億元/年之間。
7. 投資建議
碳交易市場相關產業鏈主要分為碳抵消、碳控排與碳服務三大板塊。1)碳抵消即自愿減排市場,一般流程為自愿減排企業開發可再生能源或節能減排項目,并經過政府規定的項目審定、項目備案、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證、減排量備案一系列流程,最終獲得核證的自愿減排量,可在碳市場進行交易。自愿減排企業包括可再生能源行業企業、擁有減排技術的高新企業、擁有森林等生態資產的企業。2)碳控排即碳配額總量控制與交易市場,主要指控排企業按時履約、交易碳資產、減少碳排放的過程,控排企業為被納入碳交易市場、擁有碳配額的高排放企業,按中國碳市場規劃主要為電力、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屬、造紙和國內民用航空行業的高排放企業。3)碳服務指圍繞碳交易所有第三方服務,包括為政府或企業提供包括碳核查、碳資產管理(碳盤查、CCER項目開發、碳報告、碳配額使用規劃、減排路徑咨詢、配額交易服務等)、綠色認證、碳金融、平臺或軟件建設等服務的相關企業。
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進程逐步推進,碳交易市場將從區域試點階段轉變為全國交易階段。碳交易市場體系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高排放企業通過節能減排技術降低碳排放,排放配額的市場化交易手段為其提供安排動力及經濟性支撐,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企業也將受益于自愿核證機制的推廣,通過CCER交易實現企業價值重估,重點關注可再生能源企業、高排放龍頭企業及碳金融領域的相關投資機遇。
此外,當前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仍處于建設初期,對于相關系統建設需求較大。目前,全國碳交易系統仍有三個處于建設中、兩個處于待建設,同時不論是希望參與碳市場的企業還是金融機構,為更好的進行碳交易有關的數據報送、交易執行、付款結算、配額管理等活動,與全國碳交易系統進行系統直接或間接對接的需求逐漸強烈。另外,隨著碳交易市場逐漸發展,企業或金融機構對碳資產數字化管理、用電用能智能化管理的需求也將進一步增加,故數字化、智能化的線上服務平臺或產品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可重點關注在碳資產管理、碳咨詢、碳交易以及相關系統建設方面已有經驗累積的龍頭企業。
8. 風險提示
碳中和政策推進力度不及預期,碳交易市場建設進度不及預期,碳交易市場活躍度不及預期。
感謝曾文婉對本篇報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