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會計發展歷程
世界氣候變化
問題每況愈下,全球變暖、環境污染以及能源危機逐漸成為限制世界經濟發展的
難題,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威脅,聯合國于1992年氣候大會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又通過把碳
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
碳會計的概念是在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上產生的。隨著清潔發展機制
市場的建立和完善,為保證交易,清潔發展機制市場的參與者希望在法律層面為碳排放權給出定義(MacKenzie 2009)。Pei等(2013)認為,碳排放權的概念是在環境容量和排污權概念的基礎上產生的。環境容量是地球環境所具有的一種獨特的環境緩沖機制,這種機制使得地球環境得以抵御外部物理或化學沖擊,避免整個地球生態系統陷入癱瘓(Munn,2002)。
而排污權則是發達國家的一項重要環境經濟
政策,美國國家環保局首先將排污權運用于大氣污染和河流污染的管理,德國、澳大利亞、英國等也相繼實施排污權交易的政策措施。
碳排放權交易與排污權交易的一般做法類似:政府機構評估出一定區域內滿足環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將其分成若干排放份額,每個份額為一份排污權。政府在排污權一級市場上,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排污權有償出讓給排污者,排污者購買到排污權后,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排污權買入或賣出。
個人和企業取得碳排放許可或碳排放執照(Cohen,2001),依法獲得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的權利,經主管部門核定后,企業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合法排放溫室氣體,合法總量即為配額。當企業實際排放超出該總量,超出部分就需花錢購買。
若企業實際排放少于該總量,剩余部分可出售。控排企業的碳排放配額發放和履約由國家相關主管機構監督執行,具有行政和法律約束力。如此,碳排放權在市場上進行交換,排放超標、
減排困難的企業可以向額度充足、減排容易的企業購買碳排放權。
額度充足、減排容易的企業替排放超標、減排困難的企業完成減排任務,碳排放配額為前者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從而具有了資產的屬性;另一方面,排放超標、減排困難的企業未來須要為獲得碳排放權支付對價,碳排放權成為其可預見的經濟利益流出,在這個意義上,碳排放權又具有了負債的意義。由此可見,國家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引入市場機制,借助“看不見的手”,可以大大提高企業
節能減排的積極性。
Pei等(2013)將碳排放權定義為一種財產權,指出碳排放權的概念是在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定義碳排放權的財產性為碳排放權入表提供了理論基礎。隨著
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完善,碳排放權如何入表的問題逐漸突顯,碳會計應運而生。
總體來說,碳會計的概念是在生態資源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與傳統會計結合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具體來說,碳會計是以環境法律
法規為依據,以貨幣、實物單位計量或用文字表述的形式,對企業履行低碳責任、
節能減排進行確認和計量,報告和考核企業自然資源利用率,披露企業自然資本效率和社會效益的一門新興的會計學科(馮冰,2016)。
不同學者對碳會計給出了不同的定義:
Hespenheide等人(2010)對“碳會計”給出了一個寬泛的定義,認為碳會計可能意味著兩件截然不同的事情:一方面,從某種意義上說,碳會計已成為公認的術語,指的是衡量碳排放量、碳清除量和經營層面碳排放權的活動;另一方面,碳會計也可以指企業的碳監管環境和交易策略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一些更常見的財務報表影響包括對企業排放產生的放棄津貼義務的會計處理,核算實體持有的備抵或抵銷,以及涉及未來資產轉讓的交易。
Milne等(2011)也給出了一個寬泛的碳會計定義,強調碳會計可以基于強制性或自愿性目的,同時,碳會計可以在不同的范圍內推行-全球范圍內、國家范圍內或組織機構范圍內都可以推行碳會計。
Bowen和Wittenben(2011)將“碳會計定義為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的碳排放量測量、數據整理及其溝通”。
Kristin和Edeltraud(2012)則指出,術語“碳會計”有許多變體,例如碳排放會計”、“碳抵消會計”、“
碳管理會計”、“碳流量會計”、“企業級碳會計”、“全壽命碳會計”、“全碳核算”、“部分碳核算”等;同時,碳會計一詞被各學科廣泛使用,然而,碳會計的定義并不一致。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碳排放權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和國家經濟發展劃等號(Grubbetal,2011)。因此,碳排放權議題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很多政治關注(Golden,1999)。除政治意義外,規范碳排放權會計準則還具有很多其他現實意義。
總體而言,規范碳排放權會計準則,有助于碳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有助于國家加快實現碳達峰和
碳中和的目標:明確碳排放權的財務報表處理規則可以簡化流程,降低企業碳排放權會計處理的復雜程度和不確定性,節約企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提高企業參與節能減排的積極性;市場機制及碳入表都可以促使企業更好地關注自己的碳排放,更好地從宏觀上基于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進行結構調整;碳相關信息的披露則有助于利用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機制引導資金流向節能減排行業和企業。
此外,隨著碳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碳交易市場進一步擴大,參與碳交易的企業數量勢必不斷增加,規范準則的建立有助于增強不同企業之間財務報表的可比性,為投資者參與碳交易市場提供便利,有利于提高公眾對節能減排問題的認知度。因此,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會計核算體系對促進碳交易市場穩定發展、加快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都具有積極意義。
然而,目前世界范圍內仍尚未有一個被普遍認同和接受的碳排放權會計計量標準,這對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帶來了不小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