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投資項目“碳評”制度的初步設想
為貫徹落實國家環保、
節能方針
政策,從源頭上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高效利用,我國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相繼實施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下簡稱“環評”)和“節能評估制度”(以下簡稱“能評”)兩項前置審批制度。投資項目環評和能評的基本要求是:項目在正式開工建設之前,均必須事先通過環保主管部門對項目環境影響情況的審查和節能主管部門對項目能源使用和節約情況的審查。從這兩項政府前置審批事項的實施效果看,對促進投資項目落實國家有關環保和節能方針政策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地降低了項目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和提高了項目能源使用效率,有力地助推了我國生態環境治理和節能
減排等重要發展目標任務實現。
為嚴格執行綠色低碳發展政策和相關標準,貫徹實施低碳準入政策,確保重大高
碳排放項目實現低碳排放或減碳技術達標,建議低碳發展主管部門借鑒對投資項目實施“環評”和“能評”等前置審批制度的相關做法,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低碳減碳評價(以下簡稱“碳評”)制度。其中,高耗能高碳排放項目應當編制“低碳減碳評價報告書”(項目碳評報告書),一般耗能和碳排放的項目則應當編制“低碳減碳評價報告表”(項目碳評報告表)。按照我國有關行政許可
法規的規定,政府行政審批事項的設置必須要有法律法規作為設置的依據。建立項目碳評制度的建立也意味著新設一項政府行政許可或審批事項,建議低碳發展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啟動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評審批的前期立法研究,盡早出臺相關法規。
為了不新增行政審批事項,同時有效簡化項目前期審批手續,建議也可以不把項目碳評作為一個單獨新增的前置審批事項。其替代方案可以考慮以下兩個:方案一,合并同類審批事項,將項目碳評與環評或能評合并為一個新的項目開工前置審批制度,如將項目能評與碳評合并為新的“能碳評”;方案二,在現行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企業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中增加碳評篇章或碳評專題研究報告,項目審批/核準機關在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時一并審查項目碳評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