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碳評審查事項相對后置的設想,項目碳評報告書以及低碳發展主管部門對項目碳評報告的審查意見,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但應當作為項目開工建設的前置審批事項,也應作為項目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未經碳評或未通過低碳發展主管部門碳評審查的投資項目,住建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有關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特別是,項目
節能或減碳相關工程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竣工驗收和投入運行,未履行前期碳評審批手續,或相關節能或減碳工程設施未同步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運營。建立健全違反碳評制度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評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未達到節能或減碳相關要求的高耗能高
碳排放的投資項目,要根據情況追究有關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的主要領導和主要經辦人員的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項目碳評制度雖然置于項目審批或核準之后或與其并聯開展工作,但仍屬于項目開工建設前的政府前置審批事項。深入貫徹中央關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低碳發展主管部門要同步加強監管,要實施更嚴格、更規范的開工建設后的事中與事后監管,從而確保碳評報告中提出的相關管理措施落實到位,相關節能或減碳的工程設施持續穩定運行;同時,著力優化政府服務,研究制定鼓勵發展的低碳減碳技術和產品目錄,支持引導項目建設單位采用低碳減碳新工藝、技術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