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金融機構的碳核算標準
國外金融機構碳核算基本參照《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標準》,該標準是由碳核算金融聯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PCAF)于2020年11月推出的,已經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審核,獲得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科學碳目標倡議(SBTi)等國際倡議組織的認可并被指定為金融機構碳核算的唯一藍本。截至2021年11月底,承諾核算并披露
碳排放信息的金融機構達180家,參照該標準披露投資組合層面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的金融機構總共有48家,其中并沒有包括巴克萊銀行等已披露部分金融資產碳排放信息的金融機構。
《金融行業溫室氣體核算和披露全球性標準》基于《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制定,并遵守《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企業價值鏈(范圍三)核算與報告標準》中針對類別15投資活動的要求。該標準的適用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開發性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等,涵蓋的金融資產包括上市股權和公司債券、商業貸款和非上市公司股權、項目融資、商業地產、住房抵押貸款和機動車貸款。PCAF最新發布的綠色債券、主權債券兩類資產核算方法目前正處在公開征詢意見階段。雖然金融資產類別不同,但各類別資產的核算理念是一致的:一家金融機構的投資在某一企業或項目中占有的價值比例等于其在該企業或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中所占的比例。由此可見,金融機構碳排放基本取決于兩個變量,即歸因因子和被投資方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