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做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
滬環辦〔2022〕50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以下簡稱《格式準則》),為推動企業落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規范企業披露環境信息制度建設,加強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的管理,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現就做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是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對推動企業遵守生態環保法律
法規開展生產經營、規范企業環境行為、促進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有重要的督促引導作用。
《改革方案》注重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總體設計,規定主要目標和工作任務,《管理辦法》和《格式準則》落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要求,明確具體實施內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作為現代環境治理體系重要內容,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認真落實各項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各披露主體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建立環境信息管理臺賬,規范工作規程,明確工作責任,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環境信息。
二、著力抓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各項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總結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經驗,根據《管理辦法》和《格式準則》等規定,從明確披露主體、指導企業披露內容、嚴格披露管理、規范披露系統、建立共享機制等方面做好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
(一)明確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主體
依據《管理辦法》,應當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包括:重點排污單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符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應當披露環境信息的企業。
各區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每年3月底前確定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開。
各區生態環境局確定企業名單前,應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確定名單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生態環境局。我局將于每年4月底前歸集企業名單報送生態環境部。企業名單公布后,有新增符合納入企業名單要求的企業,納入下一年度企業名單。
(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設立上海市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加強與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送各業務條線信息系統數據,各區生態環境局也要開放信息系統數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業重復填報。
各區生態環境局組織本區域企業在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集中公布披露內容,供社會公眾免費查詢,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我局將會同各區生態環境局每年開展新增披露主體企業系統填報培訓。
(三)指導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企業應當按照準則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并上傳至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2022年發布的披露主體企業名單應在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指導企業編制披露年報。企業應當保存相關原始記錄,科學統計歸集相關環境信息,使用符合監測標準規范要求的環境數據,并優先使用符合國家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數據。
(四)督促企業及時披露臨時報告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已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變更;進行變更的,應當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變更,并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
根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披露相關信息。2022年發布的披露主體企業,2022年2月8日后至企業名單公布前存在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的,應當于企業名單公布后十個工作日內以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的形式,在上海市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披露本年度企業名單公布前的相關信息。
各區生態環境局對發生需要披露臨時報告的企業,要及時督促。
(五)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送
各區生態環境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報送市生態環境局。我局4月底前報生態環境部。報送內容包括企業開展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總體情況、監督檢查情況及其他應當報送的信息等。
三、加強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監督檢查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鼓勵企業以開放日等形式向社會公眾開放,及時受理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企業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監督舉報,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企業信用管理,作為評價企業信用的重要指標,將企業違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處罰信息記入信用記錄。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動的監督檢查,將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的檢查范圍,加強信息披露與“一網統管”等執法機制一體化建設,充分利用有關工作信息,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督能力,依法查處企業未按規定披露環境信息的行為。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