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 GCF)是UNFCCC締約方會議指定的資金運營實體,GCF由UNFCCC在坎昆召開的第16次締約方會議決定設立,基金的設計由過渡委員會負責。過渡委員會根據同一決定成立,由15個發達國家代表和25個發展中國家代表組成。GCF的設計經過委員會5次會議協商后組成草稿,在多哈會議上通過并正式啟動,替代了UNFCCC臨時資金機制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alFacility)。GCF的秘書處設在韓國仁川松島。
資金是氣候行動的基礎。作為UNFCCC指定的資金機制,GCF是氣候領域主要的金融機構,在撬動持續的資金流協助發展中國家低碳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也是支持UNFCCC落實各項成果的關鍵環節。
GCF的資金來自于12個發達國家的捐贈,對UNFCCC下的所有發展中國家開放,支持適應與減緩氣候變化相關的技術開放與轉移、能力建設和協助發展國家溫室氣體報告。支持的項目或計劃須符合受惠國的氣候戰略與規劃,如低碳發展、國家適當
減排行動、國家適應行動計劃等。GCF資助的行動包括適應行動和減緩行動,也包括綜合的氣候行動,并保證足夠的資源會用于能力建設和技術開發與轉移,也允許創新、可再現的模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