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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環境案以購買碳匯作判罰補充,多地出政策禁止懲罰性碳匯再交易

2022-11-30 16:35 來源: 上游新聞

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崇州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濫伐林木案,兩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除此之外,兩名被告人還自愿通過環境交易所購買了10萬公斤的碳中和量,用于補償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這成為了成都第一起以“碳匯”形式進行環境修復的案件。

一周之后的11月22日,貴州江口縣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除傳統的刑罰內容外,還判令被告人按照林業部門測算的碳減排量認購碳匯指標,這也是當地的第一起“碳匯案件”。

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者機制。近年來,“碳匯”這兩個字頻繁出現在大眾生活中,今年4月,生態環境部、最高法等部門出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也讓司法判決引入碳匯有法可依了。

上游新聞(報料郵箱:cnshangyou@163.com)記者注意到,各地法院越來越多地將購買碳匯作為司法懲戒措施之一,特別是在環境損害犯罪中,選擇這一做法越來越多。司法界普遍認為,通過嫌疑人購買碳匯的方式進行環境修復,能夠針對性地解決犯罪行為對于環境的破壞,相較單純的刑事處罰更具有生態價值,但處罰時如何計量碳匯重量、避免二次交易等問題仍需要規范。

成都的第一起“碳匯案”

被判罰購買碳匯作為刑事處罰內容的案件,多涉及生態環境問題。上游新聞記者從成都市崇州法院獲悉,該院11月14日宣判了成都首起碳匯案件。被告人牟某是當地龍門山鎮村民,他為了給孩子籌集學費,決定砍伐自家林地的樹木變賣,而這片地屬于湔江河谷生態旅游區腹心地帶。

牟某到當地林業部門申請辦理了《林木采伐許可證》,許可的采伐面積為0.06公頃、柳杉90株、采伐蓄積41.82立方米。但牟某在砍伐量已達到許可證規定的數量后,并沒有停下砍伐,為了謀取更多利益,他邀約親戚謝某繼續對林地內其他樹木進行砍伐,并商議由謝某以每立方米550元收購,變賣后賺取差價。事后統計發現,牟某、謝某二人累計超量砍伐樹木189株、蓄積180立方米,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這起并不復雜的破壞林地案件適用了碳匯交易補償。案件宣判時,崇州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牟某某、謝某某判處了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經過承辦法官的釋明,兩名被告人自愿通過四川聯合環境交易所購買10萬公斤的碳中和量用于補償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

公開資料顯示,2018年起,我國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22年4月,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多個部門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司法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節”。

四川一中級法院環境資源庭法官曾超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司法實踐中,被告人修復生態環境一般會被視為具有認罪悔罪情節,“法官在刑罰裁量上將會給予量刑優惠,這一規定的出臺也為碳匯交易進入司法判決提供了法理支撐。”

碳匯補償:快速的修復

根據林業學界的定義,“碳匯”是指通過植樹造林、森林管理、植被恢復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從而減少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濃度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我國首例涉及碳匯的司法判決出爐于2020年3月,彼時尚未提出“雙碳”的目標。當時,福建省南平市順昌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濫伐林木罪時,被告人因為無證采伐林地,構成了犯罪。案件審理時,法院除判決被告人退出違法所得外,被告人還在法院的引導下自愿認購了當地“一元碳匯”項目的4萬元碳匯,以替代修復被其破壞的生態環境。

這起全國首例“碳匯”案件中被告人認購的碳匯叫“一元碳匯”,這一項目誕生于2019—2020年福建當地脫貧攻堅中,當地政府免費將林地主人以及村集體的森林碳匯總額匯算出來,同時以1塊錢10公斤的價格對外掛牌出售,資金直接進入到林農及村集體的賬戶。

四川從事林業碳匯交易的謝錕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碳匯交易的核心就是林地主人在某一塊地種了樹,通過可信的渠道認證后,這塊林地能夠吸收的二氧化碳就成為了商品,可以上市交易,對于買賣雙方都是有好處的,“對于賣方來說,他幾乎沒有任何的損失,林子還是在那里,只是虛擬的碳吸收交易出去了;對于航空公司等排放大戶這些買家來說,通過較低的成本又完成了保護環境的道德義務。”

曾從事過多起破壞生態犯罪案件代理的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說,碳匯交易之所以成為各地法院青睞的“替代性生態修復”措施,是因為具體案件中場地、管護能力、時間等條件受限,個案中的直接修復很難完成。“崇州法院審理的成都首起案件里面,算出來恢復被砍伐的林木生態功能需要11年的時間,如果直接要求被告人進行恢復,費時間不說,各種管理成本也很大,法院在判決執行中也很難進行有效監督。”

郭剛表示,目前通過購買碳匯進行生態補償已經被廣泛接受,各級法院將碳匯資金用于林地破壞、水環境破壞、大氣污染等多方面的生態環境修復補償,“現在雖然是趨之若鶩,但還是有許多問題需要去厘清。”

警惕碳匯二次交易風險

碳匯引入司法賠償的第一個問題是如何科學、準確地計量碳匯數量,而這關鍵在于科學量化碳匯損失。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司法實踐中,各地普遍面臨“鑒定難”“鑒定貴”“鑒定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難題

東南地區一家法院系統審結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違法行為人濫伐64立方米林木,第三方鑒定機構計算出,這一毀林事件造成了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約14萬元,按照當時的碳匯行情價格,案件涉及的碳匯價值約5000元,但相關司法鑒定費用就高達8000多元,遠遠超過了碳匯本身的價值。

曾在判決中采取過碳匯補償的法官曾超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一旦引入第三方評估,整個案件的流程將會大大延長,案件的審理期限將會不可預料的延長,“評估費用還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有那個錢還不如多算點投入生態修復。”

作為一線司法人員,曾超提出建議說,司法機關應當在未來的相關立法中,提出明確、簡單的碳匯核算規定,對核定主體的資質、簡便認定辦法、核算費用承擔方等問題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出現新的法律糾紛。

碳匯賠償賠多少能夠確定了,錢去哪里又成了新的問題。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國內已有的多起以碳匯為刑罰內容的案件中,被告人認購的碳匯資金主要有兩個流向:被告人要么將認購碳匯的資金交給政府主管部門,由政府部門成立碳匯庫對資金進行合理利用;要么將資金投入到碳匯交易市場中,流往公共交易平臺。

郭剛律師對記者表示,兩種不同的碳匯資金利用方式體現了不同的監管思路,“一種是以法院、行政體系為主導,碳匯資金可能并不是直接用于修復生態,但是可以把這些資源合理利用到其他生態環境建設上,而購買公共平臺的碳匯則不能眼見為實地立即生效,更符合國際上碳減排的概念。”

在成都首起碳匯案件中,當地檢察院就是考慮到如果增補幼齡林的話,樹木生長期間固碳能力沒有中齒林固碳能力強,生態修復實施后,森林生態系統恢復至損害時的基線水平按最低年限需要11年。被告自愿購買一定量的“碳匯”對其破壞的生態進行修復,彌補了補栽補種判決不能“第一時間”全方位修復生態的不足。

郭剛律師著重說,法院、檢察院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去管理碳匯資金,都應該防止被告人在購買碳匯后再將已購得的碳匯拿出來交易,“如果是政府監管內的問題可能不大,但若是購買交易所的碳匯,就應該及時注銷碳匯權,防止其商品化甚至獲利。”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各地法院也對懲罰性碳匯再交易進行了明確禁止,江西井岡山法院、浙江湖州南太湖法院等均在司法判決中,明確禁止被告人認購的碳匯進行二次交易,有法院直接連同碳匯交易所將購買的碳匯注銷,專門用于生態修復。

不論是律師、檢察官還是法官,他們接受上游新聞記者采訪時都表示,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有些案件中被判繳納的碳匯資金可能尚不足以充分實現生態修復的目的,現行法律規定中,生態修復責任要優先于修復生態環境費用賠償的適用。

郭剛律師解釋說,“按照現有的司法解釋,只有當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時,又或者行為人不履行修復責任時,法院才能允許行為人通過以現金即認購碳匯的方式,實施替代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現在有些案件簡單地用碳匯進行生態賠償,其實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法官曾超對記者表示,未來法院在審理涉及生態損害案件的過程中,主要還是應當區分案件本身的性質,擴大林業碳匯賠償的適用范圍,“從法律上來說,生態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責任賠償,其根本目的還是完成損害的修復,無論是判決還是和解,都應該考慮如何修復環境到原始狀態,這應該是排在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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