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當明確
碳中和理念內涵, 強調碳
減排的重要性及碳補償的補充作用,避免碳中和與碳補償概念的混同。
其次,在自愿的基礎上予以適當的法律約束。盡管碳中和的實施以自愿為基礎, 但考慮到我國尚處于
市場經濟初級階段,應設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最大排放值, 令高于該排放值的個人或家庭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可提高碳中和理念的實施效率。
再次,建立家庭碳中和賬戶制度以及登記制度。建立家庭賬戶,可以為家庭提供
碳排放信息,提醒并督促家庭適時實施
碳減排措施,以完成碳中和目標;建立登記制度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碳減排量重復計算的風險,防止出現重復買賣的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