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推動重點排放單位分主要排放源計量
碳排放水平,根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北京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京政發〔2014〕14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重點排放單位為獲取與自身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數據所開展的一系列活動,包括監測計劃的制定和監測的實施等。
監測計劃是指由重點排放單位所制定的適用于本報告期內監測、核算和報告工作的計劃性文件,文件包括溫室氣體排放的邊界確定、核算方法選擇及數據獲取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