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計劃的編制按哪些步驟實施
第四條 【編制步驟】
監測計劃的編制按以下步驟實施:
(一)物理邊界識別
確定排放源的物理邊界,可利用
第三方核查報告、工商注冊等文件。
(二)排放源識別
(1) 利用第三方核查報告、設備清單、發票等確定排放源;(2)識別自有排放源和由其他重點排放單位操作的排放源,并在邊界中刪除由其他重點排放單位操作的排放源;(3)利用歷史核查數據識別微量排放源。除“微量排放源”以外的其他排放源就是主要排放源。
(三)監測計劃的確定
(1)確定每一個排放源的監測計劃或監測點;采用計算法,需要識別出每一個主要排放源和源流采用測量法,需要識別每一個監測點,監測點的選擇可考慮選擇排放點或技術單元。
(2)確定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可選擇燃料供應商提供的一級計量表或二級計量表。應基于可測量可核查的原則來確定主要排放源活動水平數據的監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