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額拍賣形式
第二節拍賣形式
第十三條本市配額拍賣的標的物為各年度的配額現貨。
第十四條本市配額拍賣分為定期拍賣和臨時拍賣,均應按本辦
法規定的形式和流程要求進行。
定期拍賣的時間由市發展改革委確定并公布,不受配額
市場價格約束。
配額的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高于150元/噸時,市發展改革委可組織臨時拍賣。
第十五條交易場所應連續跟蹤配額的交易價格。當配額的日加權平均價格連續10個交易日高于150元/噸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并提交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市發展改革委可預留不超過年度配額總量的5%用于拍賣。每次拍賣的配額數量由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決定。
第十七條本市配額拍賣采取單輪封閉競買的形式。每個競買人可提交多份競買書,每份競買書均應注明競買配額的數量及競買價格等內容。競買數量應為100噸配額的整數倍,競買價格應為0.1元人民幣的整數倍,每份競買書只能注明一個競買價格。
第十八條每次拍賣前,市發展改革委應根據市場情況設定保留價格。競買人提交的競買價格不得低于保留價格,否則競買書無效。
第十九條每次拍賣中,單個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15%,單個非履約單位可申請競買的配額數量不得超過該次拍賣總量的5%。
第二十條競買人應以拍賣人要求的方式為其所有競買書提交擔保。每份競買書的擔保金額等于該競買書中競買價格和競買數量的乘積。
第二十一條本市配額拍賣采用統一價格結算。按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順序對所有競買書的競買數量進行累加,累計數量達到拍賣數量時的最低競買價格為結算價格。
第二十二條所有買受人按照競買價格由高到低的優先順序獲得配額。當所有買受人累計競買數量大于拍賣數量時,競買價格等于結算價格的競買人在該價格下可獲得的配額數量,為剩余配額數量與其在該價格的競買數量占該價格總競買數量比例的乘積,并向下取整。
第二十三條拍賣人可按結算金額的一定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傭金比例由拍賣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