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拍賣流程
第三節拍賣流程
第二十四條經市發展改革委批準,拍賣人應于拍賣日前7個工作日發布拍賣公告。
第二十五條拍賣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拍賣時間安排;
(2)拍賣的配額數量;
(3)對競買人的資格要求,包括注冊或者注冊信息變更等;
(4)配額拍賣的保留價格;
(5)競買限制;
(6)競買書的內容、格式等;
(7)競買書擔保的形式;
(8)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拍賣公告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和拍賣人網站等方式發布。
第二十七條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5個工作日按拍賣公告的要求完成注冊或者注冊信息變更,以獲得競買資格。
第二十八條競買人注冊時需向拍賣人提交加蓋公章的如下紙質材料:
(1)競買資格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5)拍賣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競買人的注冊信息應與其在本市
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的相關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條拍賣人應審核競買人信息,并于拍賣日前3個工作日向所有競買人通知審核結果。競買人通過審核后,如注冊信息未發生變化,參與后續拍賣不需要重新注冊。
第三十一條合格競買人應于拍賣日前1個工作日提交按照要求密封的競買文件,包括競買書和擔保金等。
第三十二條拍賣人在拍賣日開啟并審核所有的競買文件,于當日確定結算價格、買受人及其購買數量,在其網站公布。整個過程須經公證部門公證,并公開進行。
第三十三條競買人可于中標信息公布后1個工作日內向拍賣人申請進行中標信息的復核;收到復核申請后,拍賣人應于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中標信息的復核,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之前公布的中標信息有誤的,拍賣人應公布復核后的中標信息。
第三十四條拍賣日后3個工作日內,拍賣人將中標配額轉移到買受人在本市碳
排放權注冊登記簿的賬戶中,并退還買受人提交的擔保金額與中標結算金額的差額,以及未中標競買人的所有擔保金。
第三十五條未拍出的配額留在配額儲備賬戶中,用于后續拍賣。每年履約期結束后,該賬戶中剩余的該年度配額應全部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