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
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
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 王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人民政府提請本次會議審議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情況的報告。根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實際需要,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北京市在嚴格控制碳排放總量前提下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下面,我受主任會議委托,就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決定(草案)起草的背景
開展碳排放權交易是利用
市場機制推進
節能減碳,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制度創新和工作探索。
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有利于完善新型要素市場、培育發展節能環保產業。2011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北京市為全國首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推行生態補償和碳排放權交易等制度。今年11月28日,本市碳排放權正式開市交易。我市作為全國試點城市之一,進行規范的市場交易需要對碳排放總量控制、配額管理、報告核查以及違規處罰等設置嚴格的規則和有效的制度保障。為此,市人民政府建議通過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確立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制度,進一步規范企業(單位)在制度約束范圍內進行排放,明確碳排放相關主體的基本責任和義務。
考慮到該項工作目前正處在試點階段,通過制定地方性
法規進行規范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建議采用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關決定的形式,對試點工作期間碳排放權交易涉及的重大事項和基本規則進行規范。下一步再根據全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的需要及試點情況,深入研究是否啟動程序制定相應地方性法規。
二、主要內容的說明
決定(草案)共六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本市要實行碳排放總量控制。實行碳排放權交易最終目的是切實控制本市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緩解本市資源環境約束,這是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前提。對總量的控制要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本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人民政府要根據計劃科學設立年度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嚴格管理,確保落實。
2.明確實施碳排放配額管理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總量控制的前提下,試點工作期間主要是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進行配額管理。這些重點排放單位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得實際排放量減少,剩余的碳排放配額可通過市場進行交易。本市的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大于1萬噸的法人單位。目前,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約占全市排放量的40%。決定(草案)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的現有設施碳排放量應當逐年下降,以有效減少全市碳排放存量。同時明確政府可適時采取回購等方式調整碳排放總量。
3.嚴格碳排放報告和
第三方核查制度。一方面通過報告制度的設立,強化企業節能
減排的主體責任和社會義務;另一方面有效利用第三方機構核查的手段,增強碳排放報告這一環節的客觀公正性和公開透明度。在此基礎上,要求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這些報告的檢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4.對違法行為設立相應的罰則。為保證相關制度的落實,決定(草案)規定,未按要求報送碳排放報告或第三方核查報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排放單位要處以一定額度的罰款。對重點排放單位超出配額許可范圍進行排放的,責令其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責任,并可根據其違規碳排放量作出相應處罰。
5.授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決定確定的原則和試點工作的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6.明確決定的適用范圍和施行日期。
決定(草案)已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