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銀行重慶營管部、重慶市環保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重慶市排污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須滿足5項條件。而自2011年2月國家財政部、環保部批準重慶市作為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市以來,截至2014年7月,我市已累計完成排污權交易840余次,成交金額達8400余萬元。
排污權(全稱為“主要污染物
排放權”)指在許可核定的排污指標數量內,排放單位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權利。其中的主要污染物指的是國家和重慶市確定的需要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且不限于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權抵押貸款指借款人以有償獲取的排污權為抵押物,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信貸
政策前提下,向貸款人申請獲得貸款、授信和服務的融資活動。
《辦法》明確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用途,即主要用于企業流動資金周轉和能源節約、污染物排放減少的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根據《辦法》規定,辦理排污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須滿足5項條件:一是具備《貸款通則》規定的各項條件;二是持有通過排污權交易有償獲得的排污權,且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三是所屬行業或產業、貸款項目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等相關政策;四是借款人信譽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五是均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有《辦法》規定的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則無法申請獲得排污權抵押貸款。一是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保部門核定排放指標數量的;二是借款人近3年內曾造成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事件;三是借款人近一年內曾發生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貸款項目未取得《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的;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排污權交易有關政策規定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