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辦發〔2014〕21號)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人民政府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以各市可吸入顆粒物(PM10)年均濃度下降比例作為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包括工業大氣污染治理、城市揚塵污染控制與建筑
節能、機動車污染防治、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燃煤小鍋爐整治、清潔生產、秸稈綜合利用與禁燒、大氣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大氣環境管理等9項指標。
各項指標的定義、考核要求及計分方法等由省環保廳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四條 年度評估考核采用評分法。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綜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終期考核僅考核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氣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下達的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計劃,將目標、任務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將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
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
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細則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據,要向社會公開,并報送省環保廳。
第六條 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臺賬,對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開展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能源局。自查報告應包括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重點工作任務、治理項目進展及資金投入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工作由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委、省能源局等部門負責。考核結果于每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開,并交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省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安排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適當扣減專項資金。
第九條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市,由省環保廳會同組織、監察等部門約談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提出整改意見責令整改,并暫停該市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
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取消有關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市,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政府領導約談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并暫停該市所有新增大氣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
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第十條 在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按照有關規定由監察部門依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