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所有符合標準的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并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認后向社會公布。
經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批準,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適當擴大
碳排放權交易的行業覆蓋范圍,增加納入碳
排放權交易的重點排放單位。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要求,綜合考慮國家和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情況等因素,確定國家以及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
·排放配額分配在初期以免費分配為主,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制定國家配額分配方案,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免費分配的排放配額數量、國家預留的排放配額數量等。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在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用于有償分配、
市場調節、重大建設項目等。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進國家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參考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可制定并執行比全國統一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準更加嚴格的分配方法和標準。
·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依據第十二條確定的配額免費分配方法和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后,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排放配額。
·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排放配額總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免費分配的配額量后剩余的配額,由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用于有償分配。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進地方減碳以及相關的能力建設。
·重點排放單位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者產能發生重大變化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已獲得的免費配額進行調整。
·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權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以下稱注冊登記系統),用于記錄排放配額的持有、轉移、清繳、注銷等相關信息。注冊登記系統中的信息是判斷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注冊登記系統為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和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交易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方等設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賬戶。參與方根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相應要求開立賬戶后,可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進行配額管理的相關業務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