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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際“碳金融”的發展路徑是怎樣的?

2014-4-1 14:38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曉博

       隨著碳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服務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業務和衍生產品應運而生。雖然從長遠看,全球碳市場仍是存在風險的商業領域,但由于其中蘊涵著巨大商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競相涉足碳金融領域,通過為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和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在激烈的同業競爭中贏得更為廣闊的市場。但“碳金融”對于國人還是一個相當陌生的概念,而且據我所知,目前涉足“碳金融”的境內金融機構也是鳳毛麟角。那么,國際“碳金融”的發展路徑是怎樣的?

      “碳金融”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一般而言,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準確地說是涉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1994年3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正式生效。公約確定的“最終目標”是把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一個安全水平。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所有的國家都要承擔一般性義務來應對氣候變化、采取措施適應氣候變化的影響、并提交執行框架公約的國家行動報告。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將全球各國分成兩組:“附件I國家”,即那些對氣候變化負有最大歷史責任的工業化國家;主要由發展中國家構成的“非附件I國家”。

        1997年12月,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京都召開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京都議定書》為38個工業化國家規定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排義務,即這38個工業化國家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諾期內,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此外,《京都議定書》的一個開創性突破,是建立讓市場發揮作用的“合作機制”。由于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按照一般的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因此,《京都議定書》納入了三個基于市場的機制,即IET(國際排放貿易)、JI(聯合履行機制)和CDM(清潔發展機制)。其中,CDM是唯一在附件I國家和非附件I國家之間進行的互利機制,該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企業通過協助發展中國家減排溫室氣體,換取“經核證的減排量”(CERs)以抵減本國的溫室氣體減排義務。CDM是一種雙贏機制,對發達國家而言,可以通過CDM以遠低于其國內所需的成本實現《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指標,節約大量的資金;而對于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可以獲得實現節能減排的資金援助和先進技術,促進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為了達到《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目標,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聯合國等組織推動了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碳排放權交易類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為代表的基于配額的交易,通過溫室氣體排放配額交易市場進行;另一類是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代表的基于項目的交易,由買主向可證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據統計,2006年世界排放權交易總額達280億美元,為2005年的2.5倍,換算成CO2的交易量達到13億噸,為2005年的2倍以上。2006年CDM項目成交額同比增長15%,達到約32億美元,通過CDM渠道合作的減排量在2億~4億噸CO2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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