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關于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地方環保部門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予以規范。根據該《辦法》規定,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并公布評價結果,是由環保部門向社會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辦法》明確規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也未設置任何職業資格許可。
近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有企業、律師和地方環保部門向環境保護部和監察部、人社部投訴和反映,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中國金融培訓中心聲稱在環境保護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指導下,開展所謂“《環境信用評價師》執業能力證書培訓及考試”,存在打著環境保護部名義強行攤派培訓名額、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
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應予以糾正。
為此,鄭重聲明:環境保護部及有關司局沒有組織、也沒有授權任何機構進行所謂“《環境信用評價師》執業能力培訓及考試”,也沒有指導任何機構進行任何所謂環境信用評價及其他類似能力證書的培訓及考試。
請各企業、各地方環保部門對冒用環境保護部名義,進行沒有
政策法規依據的有關環境信用評價的所謂能力證書培訓和考試予以抵制。
特此聲明。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