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若能在京都規則下的森林
碳匯市場占領先機,有利于我國在國際
碳交易市場上占得主動權,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
1、
CDM林業碳匯項目管理
政策。a.積極推進碳匯試點項目。確定開展項目的優先區域,鼓勵在生態最弱的地方開展,把在碳匯項目實踐中出現的
問題和解決途徑進行歸納總結,推廣項目經驗,并建立相關的項目資料庫;b.重視森林社區和群眾的參與;c.定期與其他國家開展經驗交流會議,開展森林碳匯基礎理論研究,加大科研力度,培養專業人才;d.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林業碳匯信用合作社模式。由合作社負責一切交易事物,而注冊的社員只負責造林和管護。通過合理規模的合作社組織能降低交易成本,降低經營風險;
2、參與國際
碳排放權交易。針對我國參與國際碳交易進不了交易“主場”的尷尬情形,首先,建立可直接與國際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交易的國內交易平臺;其次,培育我國能夠參與國際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化主體;再次,允許國內銀行將自己所支持的森林碳匯項目拿到國際上去交易;
最后,鼓勵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提高國內一些投資機構開發積極性。國家可收購碳排放權交易資源,同時進行碳排放權交易資源的戰略投資。
二、構建我國非京都市場的政策建議
1、市場激勵政策。為刺激森林碳匯有效需求,鼓勵市場交易的發展,對溫室氣體定價有三種基本政策工具,即稅收、交易配額和政府管制。由于其各具優缺點,這些工具間并不是簡單的相互替代關系,而應互為補充。
從國際經驗來看,強制性
減排方案是推動交易市場運轉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國應著手構建強制性減排方案、分解碳排放指標,實施限額交易。制定如何配額的辦法或規定,同時為企業建立提前儲存
碳信用的平臺和購碳賬戶。著手構建我國的碳稅制度;
降低市場交易成本。我們可采取幾種措施降低交易成本,其一,建立國家級的碳信用注冊登記制度和統一的數據庫,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其二,加快森林碳匯項目的標準化建設并簡化項目的審批程序,加強森林碳匯審定與核查體系研究,利于項目順利進入市場;其三,加強碳匯產權制度建設,鼓勵規模經營;其四,重視民間非正式組織的參與,建立有效的制度和規范,同時采取民主決策與監督;c.發展森林碳匯保險市場,開設相關保險險種。國家政策上的扶持必不可少,應當建立專門的保險制度加以保障;
2、完善市場管理機制。發揮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在森林碳匯市場管理中的作用。明確碳匯權交易制度中市場主管部門具體職責義務;參與國際談判,制定相應的法律
法規和市場規則,制定并完善我國森林碳匯交易的法律體系;完善現有的國內各大交易平臺,鼓勵各地建設區域市場,是建立國內統一市場的基礎;規范森林碳匯交易的程序和步驟;
3、擴大融資渠道。通過綠色
碳基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在全國開展綠色碳基金營造林活動,宣傳并籌集資金。政府可以通過盡快實施長期貸款、加大貸款貼息力度和適當放寬貸款條件擴大融資渠道。促進商業銀行森林碳匯項目投融資業務;發展商業銀行國際國內交易中介服務;開拓
碳金融衍生產品。目前我國的興業銀行就有相關業務;
4、加強全國林業碳匯計量、監測工作。應盡快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的、與國際接軌的碳匯計量、監測標準。對國內營造林的企業的計量結果設立專門帳戶對外公布。隨著林業碳匯計量和監測的任務會逐步增加,國家林業局應對碳匯計量、監測單位的資質通過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