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審定
四、項目審定
1、協助項目業主邀請一個経營實體(OE)進行項目審定,簽署項目審定合同。選擇OE要符合
CDM執行理事會(EB)關于OE業務范圍的分工,并考慮其業績,任務量及既往合作情況。
2、向OE提交項目審定文件:
(2)CDM項目設計文件(PDD)(中、英文);
(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核準批復;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
(5)重要經濟數據及其證據;
(6)財務內部收益率及敏感性分析計算表。
3、協調OE審定員進行現場考察。
4、對項目公示期(1個月)征詢的公眾意見、OE審定員提出的
問題進行解答和澄清,并根據要求提供必要的證據。
5、修改PDD。
6、督請OE發布項目審定報告,并向EB提出項目登記注冊請求。
這一步驟需時取決于項目CDM開發基礎工作以及和OE的協調,至少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