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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可持續金融新進展

2024-4-29 14:01 來源: 中國金融雜志 |作者: 李金良

2023年國際可持續金融新進展

健全政策法律體系和組織保障

一是制定國家戰略或規劃。2023年3月,英國政府發布了《動員綠色投資:2023年綠色金融戰略》,提出了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戰略行動“一致”(通過制定監管框架、金融工具和服務方式,使金融活動與凈零經濟的路徑保持一致)和“投資”(通過政府和公共金融機構,動員私人資本流向實現凈零目標所需的行業和技術領域)兩大支柱。阿根廷制定了國家可持續金融戰略——在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框架內,促進公共和私人投資,確定實現經濟和社會目標的資源調動方式,從監管框架、分類法、信息披露、激勵措施及可持續金融工具五個方面作出具體要求,識別各類金融部門所面臨的氣候變化及相關風險,提高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管理風險的能力。2023年4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啟動了“凈零融資(FiNZ)行動計劃”,將綠色金融行動計劃范圍擴展至轉型金融,以促進亞洲凈零轉型,推動包括難以減排部門在內的整個經濟脫碳。

二是完善法律體系。挪威于202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可持續金融法案,引入了歐盟《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SFDR)和《歐盟分類法》,自2023財年開始實施。印度尼西亞金融服務管理局進一步規范了碳市場的發展。肯尼亞對現存及未來的碳信用項目和碳交易活動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所有碳信用項目進行強制性環境影響評估,且有義務在國家碳登記處進行登記等。

三是加強組織協調。2023年1月,智利成立了為政府決策提供咨詢的自然資本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環境部、財政部以及經濟、發展和旅游部組成,智利中央銀行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知識和創新委員會的代表也參與其中,并提供意見建議。日本金融服務局、經濟產業省、環境省于2023年2月聯合成立了促進轉型金融的融資排放公私工作組,成員包括10家全球性金融機構,共同促進實現2050年碳中和目標。

強化信息披露標準、制度和支持體系建設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標準。2023年6月,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式發布了《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氣候相關披露》(IFRS S2),要求企業披露可持續性、氣候變化相關風險和機遇的重要信息,圍繞治理、戰略、風險管理、指標和目標四個方面規范化披露。2023年7月,歐盟委員會通過了《歐洲可持續發展報告準則》(ESRS),要求企業透明地報告其對環境和氣候變化相關風險的影響,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分階段實施。2023年9月,自然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NFD)發布了自然相關風險管理和披露建議和指南,以幫助企業和金融機構更好地識別、評估、管理和披露自然和生物多樣性相關風險、機遇、依賴性和影響。2023年10月,英國發布了轉型計劃工作組披露框架和相關指南,為企業進行高質量、一致和可比的轉型計劃披露提供了實踐建議。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強制性要求。新西蘭外部報告委員會制定了氣候標準,自2023財年開始,約200家金融機構需根據該標準報告其與氣候相關的風險及機遇。日本金融服務局要求證券報告增加關于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的新章節,以綜合方式提供氣候變化、人力資本等與可持續性問題有關的信息。巴西財政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從2024年開始,上市公司和投資基金可自愿按照IFRS要求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從2026年開始,上市公司將被強制要求進行相關披露。

三是為信息披露提供數據支持。為公開提供準確、可信、可驗證的氣候轉型相關數據,氣候數據指導委員會(CDSC)提出建立凈零數據公用事業(NZDPU)。2023年6月,瑞士與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協會發起了NZDPU beta測試計劃,以推進其早期應用,并就該平臺的設計和可用性提供反饋意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交易所與氣候數據指導委員會簽署了諒解備忘錄,推動實現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Greenprint項目報告的公司與NZDPU之間的數據共享和協同,提高雙方對全球氣候變化和低碳轉型相關關鍵數據信息的獲取能力,實現凈零數據透明、可比的共同目標。

加大政策激勵和監管力度

一是強化氣候相關風險監管。2023年6月,澳大利亞財政部首次明確要求監管機構將氣候變化相關風險作為其工作的一部分,包括提高金融風險的透明度和采用氣候報告標準。英國《2023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為金融監管機構新增了兩項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機構考慮金融機構為實現政府凈零目標和《2021年環境法案》中規定的環境目標所作貢獻。2023年9月,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綠色金融網絡(NGFS)生物多樣性喪失和自然相關風險工作組發布了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概念框架,從識別物理風險和轉型風險的來源、評估經濟風險、評估金融體系風險三個階段,指導中央銀行和監管機構對自然相關金融風險的認識。

二是加強對“洗綠”行為的監管。2023年6月,歐盟委員會發布提案,要求ESG評級機構使用嚴格、系統、客觀和可驗證的方法,并提出了針對評級活動所依據的方法、模型和關鍵假設的透明度規則,由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進行監督。2023年7月,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推出了“商業責任和可持續發展報告(BRSR)核心”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對其披露的信息提供合理的保證,以提高透明度并減少“洗綠”行為。2023年10月,歐洲議會通過新規,對綠色債券的透明度、靈活性及外部審查機構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打擊綠色債券市場的“洗綠”行為。

三是加大政策激勵力度。為促進轉型融資活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將可持續債券和貸款補助計劃擴大至轉型債券和貸款,為發行人、借款人支付外部審查和報告費用,并向金融機構提供ESG金融技術補貼。馬來西亞政府將對各州政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生態財政轉移增加到3199萬美元,并撥款811萬美元用于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創新可持續金融產品和工具

一是發行主權債券。2023年1月,印度儲備銀行發行了1600億盧比的綠色主權債券,收益將用于旨在降低排放強度的公共項目,外國投資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投資于這些債券。2023年5月,印度尼西亞首次公開發行藍色主權債券,籌集約1.5億美元,用于支持藍色經濟,促進海岸線保護、可持續漁業管理、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紅樹林恢復。澳大利亞、日本等也提出了發行相關主權債券的計劃,以促進綠色轉型。

二是加強存款、債券等金融產品創新。2023年2月,中國香港金融管理局對外公開發行約8億港元代幣化綠色債券,這也是全球首批由政府發行的代幣化綠色債券。2023年4月,印度儲備銀行推出了綠色存款框架,鼓勵監管對象提供綠色存款產品,存款收益必須用于提高能源效率、減少碳排放、氣候韌性建設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綠色活動。

2023年8月,加蓬完成非洲首筆債務—自然互換交易,由美國銀行和非營利組織大自然保護協會以4.36億美元回購分別在2035年和2031年到期的總價值5億美元的加蓬債務,并將其轉換成一筆2038年到期的藍色債券,為海洋環保和海洋能源應用提供資金。

開展多形式國際合作

一是建立合作伙伴關系。2023年6月,首屆澳大利亞—新西蘭“2+2”氣候與金融對話舉行,旨在協調整個塔斯曼海域的可持續金融框架和工具,以增強互操作性并支持跨經濟區運營的企業。在新全球融資契約峰會上,塞內加爾同由歐盟、法國、德國、英國和加拿大組成的國際伙伴集團簽訂了公正能源轉型伙伴關系(JETP),目標是在3~5年內動員至少25億歐元,支持塞內加爾有韌性、可持續地實現普遍獲取能源并鞏固低碳能源系統。印度尼西亞2023年第103號法規建立了公正能源轉型伙伴關系(JETP)的實施框架,旨在通過補貼、貸款、主權擔保和私人投資等資金,實現能源部門透明、有效的脫碳。

二是加強金融機構合作。世界銀行與法國開發署、德國開發銀行合作為塞爾維亞政府提供1.499億歐元綠色轉型計劃發展政策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與馬爾代夫銀行簽署了一項4100萬美元的融資計劃,以支持馬爾代夫中小企業和旅游公司發展,并解決與藍色經濟有關的融資問題。該計劃參與機構還包括日本國際協力機構與奧地利開發銀行、加拿大亞洲私營部門氣候基金及亞注洲開發銀行亞洲發展基金的私營部門窗口(ADB-PSW),分別通過平行貸款、優惠貸款及贈款方式提供資金支持。

對我國的啟示

一是完善頂層設計。圍繞“雙碳”目標建立健全綜合性法律體系,將為應對氣候變化、實現減排目標提供金融要素保障納入法律。構建發展可持續金融的總體框架及時間表、路線圖,明確中短期目標和實施路徑。加強政府相關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研究機構的組織協調,形成推動合力。

二是強化信息披露。加快建立國內統一、與ISSB準則等國際最新標準相銜接的信息披露標準,提升披露信息規范性、一致性、可比性。明確建立強制性披露要求的時間表、路線圖,鼓勵有能力、有意愿的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率先開展可持續信息、ESG等相關披露,分層次、分步驟地實現強制性披露要求。加快建設企業碳排放數據公共平臺、碳賬戶體系,逐步建立企業碳排放強制核算與報告制度,夯實信息披露的數據基礎。

三是加強激勵約束。針對綠色債券、轉型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債券等出臺財政補貼政策,對認證評估費用等進行補貼。適時將氣候風險納入金融監管框架,推動金融機構將氣候風險管理全面納入內部管理流程。加強對第三方綠色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完善評估認證標準和流程,確保客觀、獨立、公正,防范“洗綠”“漂綠”風險。

四是加大產品創新力度。建立完善信貸、債券、保險、碳資產等多類型、多層次可持續金融產品體系,加強產品創新。研究我國發行綠色主權債券、可持續發展掛鉤主權債券的可行性,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發行框架,吸引更多境外投資者。

五是加強國際合作。依托G20、“一帶一路”等合作平臺,積極參與可持續金融國際標準制定及公正轉型等相關議題,提升可持續金融界定標準和信息披露標準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構建相互銜接的監管規則體系,推動碳市場及金融數據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強化面向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及技術援助,分享我國在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產品與市場體系建設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充分發揮多邊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作用,通過優惠貸款、混合融資、提供擔保等多種模式,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融資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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