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排放單位負有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繳納等同于其經核查確認的上一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的
碳排放配額的義務。國家將溫室氣體控制排放目標轉化為碳排放配額,并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用于履行清繳義務。若重點排放單位實際碳排放量小于國家分配的配額,則可以交易多余的碳排放配額,最終是為了以相對較低的成本實現控排目標。
關聯法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年度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
第三十條第三項 清繳,是指重點排放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繳納等同于其經核查確認的上一年度溫室氣體實際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