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碳交易平臺的建設,培育統一標準的碳交易中介服務體系
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
市場交易制度、定價規律的研究,加強與國外中介機構的合作,深入研究國外中介市場的先進理論和實踐,消化吸收,盡快制定本土的
碳市場交易規則,建立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金融機構應在
節能減排中發揮支持作用,積極提供融資租賃、財務顧問、資金賬戶管理、購買或參與聯合開發
CDM項目等服務。開發創新
碳金融產品,
應加大扶持低碳金融的政策力度。通過抽調專項財政資金,建立科學合理的碳金融業務的利率補貼、稅收優惠、風險補償等激勵機制;對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設施建設、環保設備投資提供中長期優惠貸款制度;對低碳企業上市發行股票、公司債、企業債融資開展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