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有哪些專業術語及定義
溫室氣體:大氣層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京都議定書》附件A所規定的六種溫室氣體分別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對煤炭生產企業,除逃逸排放還需核算和報告CH4外,其他均只核算CO2。
報告主體:具有溫室氣體排放行為的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煤炭生產企業:通過煤炭開采(井工開采、露天開采)和洗選活動,生產各類煤炭產品的企業。
燃料燃燒排放:指化石燃料出于能源利用目的的有意氧化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化石燃料應包括煤炭生產企業回收自用的煤層氣(煤礦瓦斯)。
火炬燃燒排放:指出于安全、環保等目的將煤炭開采中涌出的煤礦瓦斯(煤層氣)在排放前進行火炬處理而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本指南中火炬燃燒排放僅考慮CO2排放。
逃逸排放:煤炭在開采、加工和輸送過程中CH4和CO2的有意或無意釋放稱為逃逸排放,主要包括井工開采、露天開采、礦后活動等環節的排放。
井工開采的排放:指煤炭井下采掘過程中,煤層中賦存的CH4和CO2不斷涌入煤礦巷道和采掘空間,并通過通風、抽放系統排放到大氣中產生的CH4和CO2排放。
礦后活動的排放:指在煤炭洗選、儲存、
運輸及燃燒前的粉碎等過程中,煤中殘存瓦斯緩慢釋放產生的CH4排放。
凈購入
電力和熱力隱含的排放:主要指報告主體在報告期內凈購入電力或熱力(蒸汽、熱水)所對應的生產過程中燃料燃燒產生的CO2排放。
活動水平數據:報告主體在報告期內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或清除的人為活動量,例如化石燃料的燃燒量、購入的電量和蒸汽量等。
排放因子:量化單位活動水平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清除量的系數。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樣測量或統計分析獲得,表示在給定操作條件下某一活動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或清除率。
碳氧化率:指燃料中的碳在燃燒過程被氧化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燒的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