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信息監測和報告
第八條 碳排放監測計劃是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報告碳排放信息、
核查機構開展核查活動的重要依據。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須編制碳排放監測計劃,在進行首次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時一并提交省發展改革委。
第九條 碳排放監測計劃根據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碳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包括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清單;
(二)采用的監測設備和方式及測量頻次;
(三)數據記錄、統計、處理、匯總和保存方式;
(四)質量控制與保證措施;
(五)其他有關信息。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時,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須在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對碳排放監測計劃進行修訂并重新提交備案。
第十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須編制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并于每年3月1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報告企業同時向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正式書面提交。控排企業和單位于每年5月5日前將經核查的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一并正式書面提交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后于每年5月10日前統一提交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碳排放信息報告根據省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信息;
(二)企業碳排放相關的能源、物料及生產過程信息;
(三)碳排放量計算的相關參數、方法及結果;
(四)數據質量控制與保證;
(五)若委托服務機構編制碳排放信息報告,需提供委托協議等材料;
(六)其他應說明事項。
第十二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應配合核查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并根據核查機構的整改或澄清建議,對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