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
市場的吸引力明顯提高.
碳交易參與主體廣泛,包括
碳排放權的使用者、碳
排放權的供應者、投機商和碳金融中介。面臨碳排放約束的國家或企業是碳排放權的最終使用者,比如受《京都議定書》約束的所有發達國家、自愿參與溫室氣體
減排的企業和歐盟排放權約束下的企業等。亞洲、非洲、南美州和東歐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是碳排放權的主要供給者。此外,受《京都議定書》約束的持有盈余配額的國家或企業也是碳排放權的供給者。利用自有資金,投機商從事二氧化碳排放權買賣,賺取買賣差價。活躍碳交易、擴大
碳市場交易規模和提高整個碳市場的流動性。
碳中介機構起著牽線搭橋的作用.其中金融機構是非常典型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提高了市場流動性。使交易更加便捷和更有效率,為最終使用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國際碳金融發展經驗--碳金融產品創新化
碳金融產品是指在碳市場上參與交易的與二氧化碳排放權相關的具有金融資產特性的產品及其
衍生品的總稱。隨著碳交易市場的逐步完善,金融機構把碳排放權轉化成可以進行直接交易的商品.并據此創新出眾多碳金融產品及衍生品。包括碳遠期、碳期貨、碳期權、碳證券、碳保險、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碳權質押貸款以及低碳理財產品等。金融機構通過金融創新開發出這些碳金融產品。規避
節能減排項目建設的不確定性給其帶來的經營風險以及創新利潤來源空間,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國際碳金融發展經驗--碳價格透明化
碳排放權價格是完善的碳金融市場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碳金融市場高效運行的基礎。在碳金融市場中。碳排放權價格透明化程度不斷提高,作用體現為:一是及時、準確、全面反映所有與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信息,引導資金迅速、合理、有效流動,在全球范圍內有效配置碳資源,最終實現低成本減排;二是具有減排義務的企業,可以依據碳價格做出生產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降低生產成本或獲取投資收益。但是由于全球碳市場尚未統一.導致碳價格多種多樣、碳價格波動較大、不同價格波動程度不一致。尚未形成統一碳價格體系,碳價格的透明度需進一步提高,才能有效發揮價格引導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