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政府環境管制力度
據有關方面對企業環境報告原因的調查結果:迫于政府管理機構的強制要求占被調查企業的70%;為了樹立良好的環保公眾形象占55%;迫于
市場的壓力占44%;迫于公眾或環境保護組織的壓力占21%;迫于投資者的壓力占19%。此項調查結果表明:我國企業編制環境報告的原因主要是迫于政府的壓力,這說明我國企業的環保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主要通過兩種手段:一是借助于法律手段,以立法的形式對企業污染物處理及排放進行強制性的管制;二是借助于經濟手段,用補貼、征稅、收費和
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形式對企業污染物處理進行間接管制。
(二)加強環境會計理論建設
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有與之適應的會計理論導向,就是要求政府恰當地引導會計理論工作者在環境會計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國的環境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環境會計理論早日與會計實務相結合。
(三)建立健全會計法律制度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是仍沒有從會計的角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我國應盡快采取措施制定相關方面會計法律
法規:修改會計法,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完善會計準則,就是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成為必須報送的內容,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短期行為。
(四)堅持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
近期目標可以選擇一些環境污染較為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較大的企業作試點,在傳統報表的基礎上,先采用文字說明、補充資料、附注等形式,揭示一些基本的環境會計信息,如企業用于環保方面的投資、治理環境污染獲取的直接收益等,然后將應用環境會計的范圍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在會計核算中建立完整的環境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體系。
(五)建立完善環境審計
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研究者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投資者和銀行開始重視環境披露、環境成績和經濟成績之間的關系。因為有管制的時候,市場會更關注財務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這使得公司可以使用環境披露作為控制市場反應的工具,減少實際污染成績的負面影響。如環境投資的加強,可能使得環境披露與市場利潤存在正向變化關。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需要加強環境審計,同時加強與環保部門的聯系,共同監督,鼓勵上市公司自愿、充分而真實地披露環境信息,并建立更加科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