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相關
政策制度方面對
第三方治理給予支持。”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此次的提案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廣有利于遏制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的趨勢,特別是我國現在仍處于重工業化的發展階段。
然而,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顯著
問題:一是排污企業環保投入不足,沒有主動達標排放的意愿。二是環境服務業秩序亟待規范。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體責任明晰難。四是委托治理稅費征收增加了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
對此,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建議,在加大排污企業環保投入方面,要利用經濟手段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總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的運營成本控制與環境治理、環境懲罰成本聯動,通過經濟杠桿拉動企業積極開展污染物
減排。
同時,嚴格落實新《環保法》的相關環境執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監管制度以強化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將環保信息持續納入全國金融行業征信系統。在
鋼鐵、
建材、
化工等重污染行業或工業園區內,責令長期不達標排放企業限期內開展第三方環境服務。
在規范秩序方面,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體的社會評價體系,發揮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平臺的作用,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包括行業“黑名單”及“推薦名單”的誠信體系等,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在明確企業責任方面,要劃分權責。排污企業應承擔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并按照相關合同協議約定履約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及濃度)。第三方服務公司承擔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污染治理及達標排放等相關責任。
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對業主方和被委托方相關責權做出明確規定,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
在稅收方面,實施第三方治理企業優惠稅收政策。盡快制定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或項目的認定及財務核算辦法。針對第三方委托治理項目收入,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稅減按15%征收。對于環境治理設施項目,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要利用經濟手段嚴格環境監管,推進總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權交易等制度的建立,通過經濟杠桿拉動企業積極開展污染物減排。
●嚴格落實新《環保法》的相關環境執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門完善監測監管制度以強化企業污染排放監管,將環保信息持續納入全國金融行業征信系統。
●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業信用評價制度,逐步在行業內建立基于項目業績的信用評價體系,形成全國第三方服務企業數據庫。
●行政主管部門加快制定針對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突破環境糾紛的舉證、調解、仲裁、補償、退出機制等關鍵難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