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完善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均可提出意見或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書面反饋我廳,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2月6日。
聯系人:海南省生態環境廳李倩
通訊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美賢路9號
郵編:572000
電話:0898-65236072
郵箱:huanpingchu@hainan.gov.cn
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完善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生態環境管理制度,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美麗海南自由貿易港,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與術語定義】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實施應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是以保障生態功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實施分區域差異化精準管控的環境管理制度,在生態環境源頭預防體系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第三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難
問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關職責,落實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發布、調整更新市(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
(二)定期研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工作;
(三)其他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的職責。
園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發布、實施應用、信息化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工作。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調整更新具體工作;
(二)指導市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調整更新工作;
(三)開發、運行、維護、管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
(四)組織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技術規范;
(五)組織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審查、論證;
(六)負責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信息共享、實施應用;
(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考核評價工作;
(八)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相關工作職責。
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營商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海洋、水務、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部門,以及測繪、大數據管理等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的信息共享、實施應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人才培養】本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領域相關學科建設,加大科學研究力度,培養壯大專業化人才隊伍。
第六條【公眾參與】依法確定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省、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
鼓勵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公益宣傳。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正面典型宣傳,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揚。
第二章 方案制定發布
第七條【備案發布】本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分為省級方案和市(縣)級方案,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
鼓勵有條件的產業園區結合實際需求,創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管理模式,推行原創性、差異性的生態環境管理舉措。具體內容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八條【編制要求】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全面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聚焦生態環境問題和質量改善目標,科學劃定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全省一張圖。
省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應當統籌全省及各市縣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總體目標,確定全省優先保護、重點管控、一般管控三類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基本格局和面積比例,明確全省和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提出方案實施的配套和保障措施。
市(縣)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是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基礎上,細化本行政區生態環境管控單元和準入清單,管控要求應當與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相銜接。
第九條【優先保護單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時,應當將國土空間內需要實施嚴格保護的區域確定為優先保護單元。具體包括: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陸域、海域生態保護紅線;
(二)位于生態保護紅線外的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沿海防護林、紅樹林、天然林、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公益林等生態功能重要區;
(三)經評估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生態敏感脆弱的區域,包括但不限于重點流域源頭區、重要物種原生境、珊瑚礁、海草床等。
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現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優先保護單元,按現有法律法規要求執行。除此以外的其他優先保護單元按照限制開發區域進行管理,禁止大規模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實行準入目錄動態管理。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修改其他優先保護單元準入目錄。
第十條【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編制時,應當將發展同保護矛盾突出的區域確定為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
地表水、大氣、土壤、地下水、聲環境、近岸海域等重點管控區應當納入重點管控單元。重點管控區具體范圍根據相關技術規范劃定。
按規定批準設立的產業園區、集聚區應當劃定為單獨的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
針對重點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矛盾和問題開展精準溯源,確定優化空間布局、提升資源利用效率、加強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防控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一般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優先保護單元和生態環境重點管控單元之外其他區域劃定為生態環境一般管控單元。根據一般管控單元的具體特征,以保持生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為導向,預留發展空間和潛力,提出管控要求。
第十二條【數字化建設】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面向全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全方位、多端口、多領域”共享共用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強化對數據管理、調整更新、實施應用、跟蹤評估、監督管理的支撐作用。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應當具備數據管理、成果備案、成果查詢、跟蹤評估、空間分析、統計分析、關聯對比、線索篩查、接口服務、空間準入研判、綜合決策支撐、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功能,能夠提供在線政務、智能研判服務。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信息平臺應用管理辦法。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數據質量責任制,應當根據成果數據規范組織數據審核,確保成果文、圖、數內容一致,數據質量符合規范要求。經檢查合格的成果數據,方可錄入信息平臺。
省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支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建設,保障信息平臺建設、運行、管理的經費需求。
第十三條【數據平臺聯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逐步與環評、排污許可、監測、執法、生態保護監管、入河排污口等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等部門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與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智慧雨林、智慧水務、智慧城市等平臺的聯動,建立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的機制。
第十四條【信息平臺安全管理】信息平臺應當嚴格遵守網絡信息安全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滿足屬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要求。委托服務商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平臺的,應當監督服務商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信息平臺建設、運行、維護的服務商應當增強安全與保密責任意識,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和保密義務。
第十五條【定期調整】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5年結合跟蹤評估情況,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定期調整。
第十六條【更新情形、論證、報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相關聯的內容進行動態更新,同步將更新后的方案上傳至國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
(一)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或者生態保護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等依法依規調整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中相關聯的內容應當聯動更新。更新后的方案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數據質量并按照相關規則賦碼后,錄入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并予以實施,同時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二)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產業準入
政策等發生變化的,以及其他經論證后確需更新的,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合相關部門組織科學論證后進行更新。更新后的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數據質量并按照相關規則賦碼后,錄入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并予以實施,同時按照生態環境部要求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動態更新的統籌協調和審核工作,確保更新后的省、市(縣)兩級方案銜接協調。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定期調整或者動態更新過程中,禁止弄虛作假、降低標準、變通突破等行為。
對于市(縣)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不符合規定隨意調整、更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不予備案及數據入庫。
第三章 實施應用
第十八條【總體要求】經批準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等活動的基本依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該遵守并服從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制定、園區管理、環境準入、執法監管等方面積極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支撐海南自由貿易港重大戰略實施、重大政策科學決策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重大項目投資、項目招引、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選址選線等的決策依據,出臺有利于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應用的政策。
第十九條【服務政策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應當主動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強化生態環境保護前端支撐指引作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涉及區域開發建設活動、產業布局優化調整、資源能源開發利用等政策制定時,應當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引導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升級,合理布局戰略性新興產業,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條【促進園區高質量發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優化布局,推動園區產城融合、產業集聚、產業鏈優化。
產業園區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準入,實施減污降碳協同治理,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降低環境風險,推動綠色低碳發展。
產業園區應當完善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產業形成完整上下游產業鏈和集聚發展,并有效開展集中治污,實現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及園區管理機構,開展產業園區的年度動態評估,并將成果及時納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發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的動態優勢,優化省級及以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調整程序和內容。
第二十一條【服務企業投資】鼓勵企業在投資決策過程中主動分析項目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符合性。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為基礎,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對投資主體的引導,依托信息平臺,開發建設項目選址選線環境準入自助查詢系統,為投資企業提供項目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服務。
第二十二條【陸海統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務、農業農村、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水資源、水環境要素分區等成果,開展南渡江、昌化江、萬泉河等重點流域系統性治理以及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統籌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運用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強化陸海協同的污染排放管控,嚴格控制入海污染物。
相關部門在涉及海岸帶開發利用保護工作中,應當運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保護重要河口、海灣、潟湖、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以及大型海藻場等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海洋藍碳、紅樹林、海草床
碳匯功能,提升生態碳匯能力。
第二十三條【維護生態安全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強化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的保護和資源開發管制,嚴把項目準入關,加強生態功能變化的評估和生態安全風險監管,防范生態環境風險,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優先保護單元為主要區域,注重外來物種入侵管控,以物種和棲息地為重點,構建促進物種遷徙和基因交流的生物廊道,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網絡。
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在海南熱帶雨林國家公園建設和保護工作中,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嚴格管控人為活動,開展特有珍稀瀕危物種棲息地、原生境保護、生態環境監測評估,推動霸王嶺、鸚哥嶺、尖峰嶺、五指山、吊羅山、黎母山、俄賢嶺等地的熱帶雨林和熱帶季雨林自然恢復,創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模式和路徑。
建設單位在優先保護單元內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前,應當加強對生物多樣性影響評估,開發建設活動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動物的遷徙通道。
第二十四條【國空銜接融合】省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共同推動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動態銜接,建立溝通協調機制。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與國土空間規劃編制應當共用一套工作底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聯合相關部門協商確定數據共享資源目錄、數據使用申請審批流程、數據使用要求,建立跨部門數據成果共享共用機制。
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成果應當動態銜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更新調整更新時,可將國土空間規劃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更新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編制、修改修編時,應當加強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的銜接,綜合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大氣、水、土壤、海洋等生態環境要素分區和資源生態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等,優化規劃分區的功能布局以及后續實施的要求,防范生態環境風險。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會同省級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國土空間規劃銜接的標準、規范和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源頭預防管理聯動】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編制、審查或審批等工作,應當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作為重要基礎和依據,不符合要求的,應進一步提出優化調整意見或重新選址。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成效,統籌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名錄和排污許可管理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六條【要素環境管理協同】水、海洋、大氣、聲、土壤、地下水、固廢等環境管理中應當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實施差異化精準管控,解決生態環境質量超標、環境風險高、環境投訴集中等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
生態環境有關標準、政策等制定修訂和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第二十七條【執法監管聯動】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充分利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與環評審批、排污許可、排污口核查、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管數據協調聯動,通過空間信息和環境信息的疊加對比、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強生態環境問題線索的篩選或預判。
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工作年度計劃,根據監管類別、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需要等因素,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和檢查方式,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上記錄執法檢查時間、內容、結果。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移交執法部門查處,及時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上更新處罰信息,同時將處罰信息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海洋等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監督執法協調聯動。
第二十八條【執法正面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可以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依據。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其他因素,將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執行較好的生產建設單位納入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違反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移出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跟蹤評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年度跟蹤和五年評估工作,細化制定市(縣)跟蹤評估要求和工作程序。
年度跟蹤內容包括上一年度遺留問題整改情況、當年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重點工作推進和監督管理情況等。
五年評估內容包括制度建設、實施成效,優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一般管控單元的面積、空間格局、生態功能、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以及其他需要開展五年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條【跟蹤評估結果應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跟蹤評估成果應當用于以下領域:
(一)優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管理、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
(二)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實踐創新基地建設、美麗海灣、美麗河湖創建、生態補償資金分配等相關工作的重要參考;
(三)作為與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制度聯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監管內容】省、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組織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并開展監督管理。
(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調整更新和備案等情況;
(三)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變化情況、重點管控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生態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管機制】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細化日常監督管理機制,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實現環評文件一指查、環評場所地圖一鍵導、建設項目園區自動匹配和“隨時隨地”監管,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專項檢查】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托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信息平臺和其他相關平臺,充分利用大數據、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開展動態監控,加強問題線索篩選和預判,對發現以下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情形的,可以開展現場專項檢查:
(一)發現重大問題線索;
(二)優先保護單元生態功能明顯降低;
(三)重點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問題突出;
(四)一般管控單元環境質量明顯下降;
(五)其他需要開展現場專項檢查的情形。
現場專項檢查發現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納入環保督察】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制度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當納入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在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借助大數據、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通過空間信息的疊加對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快速鎖定重點區域、重點問題、重點對象,督促依法依規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激勵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實施情況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海南省市縣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等,考核結果作為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獎懲任免的重要參考。
產業園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落實情況應納入產業園區考核評價,作為產業園區動態調整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約談問責】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請省政府同意后依照有關規定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依法應當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而未組織編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調整、更新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的;
(二)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弄虛作假、降低標準、變通突破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人員違反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違法引進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禁止類項目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配套規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本規定有關要求可以制定相關配套文件。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