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綠色電力交易(以下簡稱“綠電交易”)是指以綠色電力和對應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為標的物的電力交易品種(包括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交易),用以滿足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市場主體出售、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需求,并為購買綠色電力產品的電力用戶提供綠色電力證書的電力中長期交易。
(三)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國家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核發綠證,1個綠證單位對應1兆瓦時可再生能源電量。
第三條綠電交易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簡稱“環境價值”),環境價值用于用戶綠證核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以及力調電費等計算。環境價值電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在合同期內尾差滾動到次月核算。
第五條現階段,天津區域內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側主體為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僅開展與區域內電力用戶交易;區域內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以及主動放棄補貼的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可自愿參與綠電交易。
第八條綠電環境價值超過30元/兆瓦時(含)或環境價值補償標準超過10元/兆瓦時(含),平臺出現越限提示,套餐暫無法提交。零售用戶需在交易平臺生成開放限值申請(見附件3-1)并加蓋公章,于每月最后五個工作日前,通過交易平臺提交。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開放填報限值。
第十四條發電企業對應上網電量、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少于綠電電能量合同電量時,售電公司需按偏差量較大值以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向零售用戶進行補償。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造成的尾差,不計入偏差量。
第四章 批發市場交易
第一節 交易品種
第十五條天津地區綠電批發市場交易主要包括省內綠電交易、省間綠電交易,其中:
(一)省內綠電交易由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向本地新能源發電企業購買綠電。
(二)省間綠電交易由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向省外新能源發電企業購買綠電。
第十六條批發市場綠電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內(旬、周)為周期開展,省內綠電交易以雙邊協商為主,適時開展集中競價交易;省間綠電交易以雙邊協商、掛牌交易、集中競價等方式開展。
第十七條綠電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上統一組織;綠電交易在中長期交易其他品種之前優先開展。
第十八條綠電交易采用一段式總電量與平段電價的方式申報,電價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環境價值,對于雙邊協商交易還需明確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其中:
(一)電能量價格范圍同常規電能量價格范圍,環境價值、環境價值補償標準不設置限值。
(二)若要求申報電量為天津電網上網側電量,用戶側申報電量中還應包括天津電網網損電量。
第十九條交易出清方式:
(一)以雙邊協商方式組織的綠電交易,由購售雙方自行確定綠電交易整體價格,并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環境價值及環境價值補償標準。
(二)以掛牌交易方式組織的綠電交易,掛牌方確定綠電交易整體價格,并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環境價值;摘牌方摘牌等同于接受綠電交易整體價格、電能量價格和環境價值。
(三)以集中競價方式組織的綠電交易,市場主體申報綠電交易整體價格,按照報價高低匹配原則,以購售雙方報價的平均值形成每個交易對的整體交易價格。其中,環境價值取交易組織前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證市場成交均價,年度交易取交易組織近12個月的綠證市場成交加權均價,月度(月內)交易取交易組織前上月綠證市場成交加權均價,并提前在交易公告中發布;電能量價格由整體交易價格扣減環境價值后形成。
第二十條購售雙方應事先明確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對于雙邊協商交易,由購售雙方自行約定;對于掛牌、集中競價交易,暫按照交易合同中明確的環境價值的25%確定,結合市場運營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購售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對雙邊協商方式形成綠電交易合同的未執行部分進行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格調整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開展,市場主體應按照要求提交相關協議附件。
第二節 交易組織
第二十二條天津地區省內綠電交易組織流程:
(一)天津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省內綠電交易公告,各市場主體在公告規定時段進行申報。
(二)交易平臺出清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控中心安全校核,經安全校核后發布有約束交易結果。
第二十三條天津地區省間綠電交易組織流程:
(一)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臺發布省間綠電交易公告,各市場主體在公告規定時段進行申報。
(二)交易平臺出清形成無約束交易結果,電力交易中心將無約束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控中心安全校核,經安全校核后發布有約束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交易合同采用電子合同的方式簽訂。現階段天津地區綠電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諾書+交易結果”方式形成電子合同。
第二十五條綠電交易有約束交易結果發布后,售電公司須及時通過交易平臺將批發側成交電量分配至零售用戶,作為零售用戶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預分配電量不得超過該用戶綠電電能量合同電量)。
第三節交易結算
第二十六條綠電電能量與環境價值分開結算,電能量部分于次月結算,環境價值部分于次次月結算;環境價值域外優先于域內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發電側電能量按照合同電量與偏差電量分開結算;合同電量執行綠電電能量合同價格,偏差電量執行偏差電量價格。
(一)省內新能源發電企業超發電量,按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約定電價結算。
(二)少發電量偏差價格如下:
(一)現階段偏差調節系數C暫取1.05。
第二十八條參與華北區域外綠電交易的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其電能量部分按照對應發電企業實際執行電量與合同電量之間的較小值進行優先結算;參與華北區域內綠電交易的批發用戶和售電公司,其電能量結算執行中長期交易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條批發用戶的環境價值結算電量取新能源發電企業對應上網電量、綠電交易合同電量、批發用戶實際用電量的最小值。
第三十條發電企業環境價值結算電量取與其有綠電交易合同的批發用戶、有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零售用戶的環境價值結算電量之和。
第三十一條售電公司環境價值結算電費取批零兩側環境價值、環境價值補償結算代數和。
第三十二條當新能源發電企業存在多個批發用戶綠電交易合同、多個零售用戶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時,新能源發電企業對應參與結算的實際上網電量按照批發用戶綠電交易合同電量、零售用戶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的比例進行分劈。
第三十三條當批發用戶存在多個綠電交易合同,批發用戶對應參與結算的實際用電量按照綠電交易合同電量的比例進行分劈。
第三十四條當零售用戶存在多個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時,零售用戶對應參與結算的實際用電量按照各環境價值預分配電量的比例進行分劈。
第三十五條當環境價值結算電量與綠電合同電量出現偏差時,責任方需對偏差部分按照環境價值補償標準向無責任方進行補償(責任方、無責任方均指批發市場主體)。
第三十六條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按月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匯總后提交北京電力交易中心。
第三十七條北京電力交易中心依據綠電交易結算結果等信息,在電力交易平臺上完成綠證劃轉工作。
第三十八條發電側負偏差電量結算產生的損益在參與綠電交易的省內發電企業中按綠電電能量結算電量比例分攤或分享。
第三十九條新能源發電企業進入市場,引起保障居民、農業用電的優發電量采購成本變化產生的損益應在全體工商業用戶中分攤或分享。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條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及天津電力交易中心負責開展綠色電力交易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并為其它市場成員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
第四十一條市場成員按照信息披露規定,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提供信息,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發布。
第四十二條市場主體對披露的信息內容、時限等有異議或者疑問,可向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提出,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天津電力交易中心責成信息披露主體予以解釋及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方案內容由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以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他事項按照天津地區電力中長期以及零售市場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3-1.開放交易平臺綠色環境價值及補償標準限值申請
我公司與售電公司協商一致,預計2025年將有以下月份綠電環境價值、環境價值補償標準超過限值:
單位: 元/兆瓦時
特申請開放交易平臺相應月份限值,實際申報交易價格以我公司交易平臺最終確認為準。
聯系人 : 電話號碼:
公司名稱(公章)
年 月 日
注:以上申請生成于電力交易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