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
碳中和戰略部署,建立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全面轉型新機制,落實《2024—2025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國發〔2024〕12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23年第2號令)和《
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川發改環資規〔2023〕380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源消費和碳排放管理,現將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中開展碳排放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施行范圍
化石燃料燃燒及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年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量10萬噸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須在項目節能審查中開展碳排放評價,綜合評價項目用能和碳排放情況。鼓勵其余項目開展碳排放核算。
二、工作內容
(一)節能報告中完善碳排放評價專章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節能報告中設置碳排放評價專章,專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概況、碳排放核算標準、碳排放核算邊界、工藝流程及排放源分析,碳排放總量、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產值碳排放核算等,并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等。
項目碳排放量的核算范圍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凈購入
電力及熱力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涉及固碳產品及回收利用減少的碳排放量應單獨說明。
(二)碳排放評價納入節能審查全流程
節能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時,應一并就項目的碳排放專章進行論證,對項目的碳排放情況進行對標分析,對碳
減排措施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完善建議,在節能評審意見中單獨列出相關
碳減排措施的意見建議,指導其落實好節能降碳措施。
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項目節能報告審查意見中,應明確項目碳排放總量、強度數據和排放水平,對降碳措施提出明確要求。節能審查驗收時,應一并對降碳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碳排放水平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碳排放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重新申請開展節能審查。
(三)鼓勵新上項目消費可再生能源
項目實施可再生能源消費承諾制,鼓勵建設單位通過建設自發自用分布式光伏,以及采購綠色電力、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電、綠證)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費比例。新上項目建設單位應在節能報告中明確可再生能源消費的種類、數量、比例及供給保障情況。
項目單位擬采購綠電、綠證的,節能審查時相應電量在項目碳排放評價中核算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時納入,在對地方節能降碳目標評價考核、項目節能監察中核算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時不納入,并強化在后期碳排放預算管理中的應用。
(四)加強高碳排放項目碳排放監測管理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50萬噸及以上的新上項目,原則上須同步建設碳排放在線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配備碳排放計量器具,加強碳排放監測、分析與管理。各市(州)及各級節能監察機關在對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探索一并抽查項目降碳措施、可再生能源消費落實情況,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降碳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三、有關要求
各地方要深刻認識開展項目碳排放評價對推動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助力實現碳達峰目標的重大意義,節能主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大節能降碳宣傳引導,督促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開展碳排放評價,落實好各項節能降碳措施。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碳排放管理制度,設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崗位,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嚴格落實節能審查意見和節能報告中的各項節能降碳措施。省發展改革委將協同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家統一工作部署,結合四川實際,不斷健全完善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標準計量體系等,持續優化項目碳排放評價內容和方式。
附件:碳排放評價專章編制大綱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碳排放評價專章編制大綱
1.總則
1.1編制依據
明確編制依據,包括國家及四川省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有關標準及指南等。
1.2政策符合性分析
收集相關基礎資料,分析擬建項目碳排放與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碳達峰方案、產業政策、“兩高”項目管理政策等要求的符合性。
2.項目碳排放測算與分析評價
2.1碳排放源識別
碳排放測算邊界應以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測算與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生產系統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產系統包括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其中主要生產系統包括主要生產工序的所有生產設施及配套的環保設施;輔助生產系統包括為生產運營服務的動力、供電、供水、化驗、機修、庫房、
運輸等;附屬系統主要包括生產指揮系統(廠部)和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等。在此基礎上,明確項目的碳排放源,核算邊界應包括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工業生產過程排放量、凈購入電力及熱力產生的排放量等。涉及固碳產品及回收利用減少的排放量應單獨說明。
2.2碳排放量測算
明確測算項目碳排放的標準,依次按照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項目購入的電力、熱力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順序,測算項目二氧化碳排放。測算過程中,明確活動水平、排放因子等計算方法、取值來源和依據。
計算方法參照相應行業國家標準《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要求》和《工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通則》(GB/T 32150,以最新版為準),列出詳細的測算過程,并將測算結果參照樣表進行匯總。其中,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取值來源和依據需詳細說明。電力排放因子參照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最新四川省級電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取值。
對改擴建項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應按現有工程、改擴建項目實施后兩種情形分別核算碳排放總量及碳排放強度,對比分析碳排放總量及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產值碳排放的變化量。
2.3碳排放水平評價
在測算項目碳排放量的基礎上,測算單位產品碳排放、單位產值碳排放等碳排放強度。對項目的碳排放水平進行評價,應明確評價的依據和來源,有國家公開發布的碳排放水平標準,則優先參照標準進行分析評價;無相關標準的,參照國內外既有行業標準進行分析評價;仍無法獲取相關標準時,與同類項目進行對比進行分析評價。原則上,兩高項目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應力爭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其他項目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應優于行業平均水平,技術改造項目單位產品碳排放強度應該優于改造前。
3.項目降碳措施評價
3.1降碳技術措施評價
說明二氧化碳源頭防控、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減排措施狀況。明確建設項目擬采取的節能降碳措施,從能源結構優化(含可再生能源利用),設備選型及工藝技術優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分析論證擬采取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降低碳排放效果,其有效性判定應以同類或相同措施的實際運行效果為依據,沒有實際運行經驗的,可提供工程化實驗數據。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還應明確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
3.2碳排放管理措施評價
從項目建設單位碳排放管理制度、碳排放報告編制、信息公開管理、碳減排管理措施等方面,對項目的碳排放管理措施進行評價。鼓勵建設項目在規劃階段充分考慮
碳足跡有關要求,積極降低各環節碳排放,推動構建綠色供應鏈。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制定監測計劃,對化石燃料低位發熱量、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指標開展實測。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安裝二氧化碳連續在線監測設施,并定期開展維護、檢定和校準。
4.項目碳排放對所在地影響評價
測算項目碳排放量、單位產值碳排放后,定量測算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標的影響。
5.碳排放評價結論
一般應包括項目是否符合碳排放相關政策、標準、規范等要求,項目的碳排放情況,項目碳排放水平、降碳措施可行性及降碳效果、碳排放管理措施、項目碳排放對所在地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標的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