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 項目周期詳細介紹
·項目識別
·項目設計
當項目符合 CDM 的標準,需要完成項目設計文件( PDD )。設計文件的格式由聯合國 CDM 執行理事會確定。
·項目批準
CDM 項目需要得到東道國指定的本國 CDM 主管機構批準。目前我國的 CDM 主管機構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中國 CDM 項目需要獲得發改委出具的正式批準文件。
·項目審定
項目開發者需要與一個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簽約,負責其審核
認證的工作。完成這項工作,這個項目才能成為合法的 CDM 項目。根據每個項目類型不同,尋找具有審核認證資質的指定的經營實體。
·項目注冊
簽約的指定的經營實體確認該項目符合 CDM 的要求,簽署審核認證報告,向聯合國 CDM 執行理事會提出注冊申請。審定報告中需要包含項目設計文件( PDD ),東道國的書面批準文件以及對公眾意見的處理情況。
在 CDM 執行理事會收到注冊請求之日起 8 周內,如果沒有 CDM 執行理事會的 3 個或 3 個以上的理事和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提出重新審查的要求,則項目自動通過注冊。執行理事會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階段 4 的審定條件。最終決定由 CDM 執行理事會在接到注冊申請后的第二次會議之前作出。
如果該項目被 CDM 執行理事會駁回,企業可以修改,修改后重新提出申請。
·項目的實施與監測
監測活動由項目建議者實施,并且需要按照提交注冊的項目設計文件中的檢測計劃進行。
監測結果需要向負責核查與核證項目
減排量的指定經營實體報告。一般情況下,進行項目審定和減排量核查核證的經營實體不能為同一家,但是,小規模 CDM 項目可以申請同一家指定經營實體進行審定、核查和核證。
·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
核查是指由指定經營實體負責、對注冊的 CDM 項目減排量進行周期性審查和確定的過程。根據核查的監測數據、計算程序和方法,可以計算 CDM 項目的減排量。
核證是指由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書面報告,證明在一個周期內,項目取得了經核查的減排量,根據核查報告,指定的經營實體出具一份書面的核證報告,并且將結果通知利益相關者。
· CERs 的簽發
指定的經營實體提交給 CDM 執行理事會的核證報告,申請 CDM 執行理事會簽發與核查減排量相等的 CERS 。
在 CDM 執行理事會收到簽發請求之日起 15 天之內,參與項目的締約方或至少三個執行理事會的成員沒有提出對 CERs 簽發申請進行審查,則可以認為簽發 CERs 的申請自動獲得批準。如果締約方或者三個以上的 CDM 執行理事會理事提出了審查要求,則 CDM 執行理事會需要對核證報告進行審查。
在收到了審查要求的情況下, CDM 執行理事會會在下一次會議上確定是否進行審查。如果決定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僅局限在指定經營實體是否有欺騙、瀆職行為及其資質
問題。審查應在確定審查之日起 30 天之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