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統一的碳排放許可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
構建統一的
碳排放許可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
法規,通過頒發碳排放許可證的形式確認交易主體獲得碳
排放權,這個過程中碳排放許可制度與總量控制機制是互相配套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據易碳家了解到,現在我國針對碳排放許可制度的相關規范、法律還是空白,現在執行中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只是針對污水防治,并且未能得到全面、徹底的落實,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不相符;而《水汛染防治法》只是針對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這一原則性規定進行闡述,卻沒有相關配套的法律規定,不同地區在執行排污許可制度時,無論是發放范圍還是發放程序,或者監管機制等,均不統一;具體到無證排污的行為時,處罰力度輕,法律實施效果差。因此我國迫切需要以地方經驗為基礎,加快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規范的立法程,使得碳排放許可證制度盡快實現有法可依。
據易碳家了解到,完善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基本法律制度要保證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公平性與自由性,就要構建一系列的基本制度與交易規則,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主體資格審查制度,即主管單位對交易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出售指標者要加強環境監測與監督;第二,碳排放報告制度,任何排污指標持有者均需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將其排污指標的變化情況真實、詳細的反映給主管部門;第三,碳排放交易監管制度,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報告與核查制度。
建立碳排放評價機制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制定出指導原則與規范的框架,創建與國際接軌的科學機制和體系;第二,明確評價對象行業,按照逐步推進原則對能源、建筑、
鋼鐵、
化工、
建材、
交通、廢棄物處理、農業、林業、服務行業等,逐步建立各行業碳
減排標準和
認證體系,先行試點再全面展開;第三,需要培養一批有資質的
碳減排認證機構,充分發揮
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碳減排認證中參與、策劃和測量的主體性作用。
總之,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型的權利,它在目前的法律權利體系中還難以找到自己適當位置,我們要對碳排放權進行積極的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現有法律制度不斷修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