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為科學合理確定2024年度本市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納管企業”,詳見《上海市納入2024年度碳排放配額管理單位名單》)碳排放配額,規范有序開展配額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額總量
根據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和要求,在堅持實行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促進用能效率提升和能源結構優化、平穩銜接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原則下,按照納管企業碳排放控制嚴于全市總體要求,確定本市2024年度碳排放交易體系配額總量為1.06億噸(含直接發放配額和儲備配額,若
鋼鐵等行業企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則配額總量相應調整)。
二、分配方法
本市采取行業基準線法、歷史強度法和歷史排放法確定納管企業2024年度基礎配額。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采用行業基準線法和歷史強度法等基于排放效率的分配方法。
(一)行業基準線法
對本市發電、供熱等
電力熱力行業及數據中心企業,采用行業基準線法。
1. 發電企業(純發電及熱電比小于100%)
根據不同類型發電機組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電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電量
2. 供熱企業(純供熱及熱電比大于100%(含))
根據不同類型供熱設備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和年度綜合供熱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年度綜合供熱量
3. 數據中心企業
根據單位IT設備耗電量碳排放基準和年度IT設備耗電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單位IT設備耗電量碳排放基準×年度IT設備耗電量
發電、供熱及數據中心企業各參數選取方法詳見附件1。
(二)歷史強度法
對主要產品可以歸為3類(及以下)、產品產量與碳排放量相關性高且計量完善的工業企業,
航空、港口、水運、自來水生產行業企業,以及商場、賓館、商務辦公等建筑,采用歷史強度法。
1. 工業企業
根據企業各類產品的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產品產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n×年度產品產量n)
n為產品類別。
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一般取企業各類產品2021-2023年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當三年內碳排放強度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且累計變化超過30%,取2023年碳排放強度數據。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強度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碳排放強度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產品產量,為經
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4年度各產品產量。
滿足一定條件下,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可根據原材料投入的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原材料投入量來確定。
2. 航空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業務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年度業務量
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取企業2018年、2019年及2023年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業務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4年度業務量數據。
3. 港口及水運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業務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年度業務量
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取企業2021-2023年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的加權平均值。
年度業務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4年度業務量數據。
4. 自來水生產企業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供水量,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年度供水量
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取企業2023年單位供水量碳排放數據。
年度供水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4年度供水量數據。
5. 商場、賓館、商務辦公等建筑
根據企業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和年度建筑面積,確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年度建筑面積
歷史碳排放強度基數,取企業2021-2023年單位建筑面積碳排放數據。
年度建筑面積,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確認的企業2024年度建筑面積數據。
(三)歷史排放法
對機場,產品復雜、近幾年邊界變化大、難以采用行業基準線法或歷史強度法的工業企業,采用歷史排放法。計算公式為:
企業年度基礎配額=歷史碳排放基數
歷史碳排放基數,一般取企業2021-2023年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當三年內企業碳排放量持續上升或持續下降,2023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及以上且累計變化超過30%、2023年碳排放量在100萬噸以下且累計變化超過40%,取2023年碳排放量數據。不滿足上述條件,但年度間碳排放量變化超過20%,取其變化后各年碳排放量的算術平均值。
三、配額發放
(一)直接發放配額
市生態環境局依照上述方法,根據企業年度基礎配額和直接發放配額比例,確定其2024年度的碳排放直接發放配額數量,通過本市配額登記注冊系統免費向納管企業發放。直接發放配額比例根據企業2023年因含碳能源(天然氣除外)消耗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及企業減污降碳協同工作情況確定,詳見附件2。
直接發放配額=企業年度基礎配額×直接發放配額比例
納管企業配額發放,對按要求完成上一年度配額清繳工作的,按照上年度審定排放量的80%發放預分配配額,其余納管企業不發放預分配配額。待年度清繳期前,根據本方案規定的分配方法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預分配配額低于直接發放配額的補發剩余配額,預分配配額高于直接發放配額的收回多發配額。企業產品產量、業務量等生產經營數據的確定口徑和方式,以各企業《配額信息表》為準。
(二)有償發放配額
2024年度有償發放配額采用競價發放的形式。市生態環境局將根據
碳市場運
行情況,對配額總量中的部分儲備配額組織開展有償競買,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四、配額清繳與抵銷機制
納管企業應通過配額登記注冊系統提交與其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相當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配額不足的,應通過本市
碳交易平臺購買補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納管企業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或上海
碳普惠I類減排量(SHCERCIR1)進行配額清繳,每噸CCER或SHCERCIR1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CCER所屬的自愿減排項目應是非水電類項目,2017年3月14日前已獲得國家備案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再用于本市試點碳市場抵銷配額清繳。CCER和SHCERCIR1使用的總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經市生態環境局審定的2024年度碳排放量的5%。
五、有關情況說明
納管企業應及時開通上海市碳排放配額賬戶和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賬戶。
納管企業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清繳履約范圍的部分,不再納入本市試點碳市場配額分配邊界。
按歷史排放法分配的納管企業,若有2022-2024年投產運行且年碳排放量達到2萬噸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該納管企業須清繳的配額量不包含該部分碳排放量。
納管企業發生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等情況的,應及時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情況。經市生態環境局確認不納入履約年度配額管理的,納管企業應交還履約年度已發放的預分配配額。納管企業未能及時交還足量配額的,由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管理機構協助收回。
納管企業因經營狀況等因素導致全廠年內存在非正常生產的情況時,參照下表調整配額分配。
納管企業存在上述配額收回或者暫時不予分配配額情況的,在后續年度中,配額分配不取此年數據。納管企業仍須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監測計劃等,待核算邊界和排放狀況穩定后再對其開展配額分配。
附件:1. 電力熱力、數據中心企業碳排放基準及相關參數
2. 直接發放配額比例
附件1
電力熱力、數據中心企業碳排放基準及相關參數
一、發電企業
(一)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
發電企業單位綜合供電量碳排放基準詳見表1。
表1 2024年度發電企業碳排放基準
(二)年度綜合供電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供電量和年度供熱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供電量=年度實際供電量+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
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年度供熱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供電量和年度供熱量按照《DL/T1365-2014名詞術語電力
節能》和《DL/T904-2015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的相關定義和規定計算獲取(無論是否采取特許經營模式,脫硫、脫硝等環保設施消耗的電量均應計入生產廠用電量)。年度供熱折算供電量根據企業年度供熱量折算得出。對于燃煤、燃油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7.35×107千焦/萬千瓦時;對于燃氣電廠供熱,熱電折算系數取6.50×107千焦/萬千瓦時。
二、供熱企業
(一)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
供熱企業單位綜合供熱量碳排放基準詳見表2。
表2 2024年度供熱企業碳排放基準
(二)年度綜合供熱量
根據企業年度實際供熱量和年度發電量確定。計算公式為:
年度綜合供熱量=年度實際供熱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
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年度發電量×熱電折算系數
其中,年度實際供熱量參照《DL/T 904-2015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的相關規定計算獲取,包括供熱量和供冷量。年度發電折算供熱量根據企業年度發電量折算得出,熱電折算系數為3.6×107千焦/萬千瓦時。
三、數據中心企業
(一)單位IT設備耗電量碳排放基準
2024年度數據中心企業IT設備耗電量碳排放基準為5.72噸二氧化碳/萬千瓦時。
(二)年度IT設備耗電量
年度IT設備耗電量為經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且經有關部門審定的企業2024年度IT設備耗電量數據。
附件2
直接發放配額比例
一、對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業,前三年各類產品碳排放強度(單位產量碳排放、單位業務量碳排放等)持續下降的,對于基于歷史排放法分配的企業,前三年碳排放量持續下降的,按表1中相關比例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
表1 直接發放配額比例(適用于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
注:1.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
二、對于其他企業,按表2中相關比例確定企業直接發放配額。
表2 直接發放配額比例(適用于其他企業)
注:1.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
注:1.工業企業指本市納管企業中,除電力熱力外的所有工業行業企業。
2.表中a為企業含碳能源消耗(天然氣除外)導致的直接排放占其總排放量的比例。
三、對于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較好的企業,且在2024-2025年未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未涉嫌違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處于審查、立案期間)的,在上述確定的直接發放配額比例基礎上另外增加0.3或0.5個百分點,具體如下:
大氣領域,1.對于基于排放效率分配的企業,年度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A級,且2024年度各類產品碳排放強度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年度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B級、引領性,且2024年度各類產品碳排放強度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比例提高0.3個百分點。2.對于基于歷史排放法分配的企業,年度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A級,且2024年度碳排放量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比例提高0.5個百分點;年度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為B級、引領性,且2024年度碳排放量低于2021年度的,直接發放配額比例提高0.3個百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