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對以下情況可以采取暫停交易、特殊處理及特別停牌等監管措施;
①連續3個交易日日收盤價均達到日議價區間限制最低或最低價格的,本中心有權于第4個交易日9:30-10:30對該標的物暫停交易,并發布警示公告;
②對連續20個交易日(D1-D20)內累計有6個交易日收盤價均達到日議價區間最高價或最低價、且當日收盤價較連續20個交易日的第1個交易日(D1)收盤價漲跌幅達到或超過30%的,本中心對該標的物進行特殊處理;
特殊處理期為20個交易日。特殊處理的標的物在其名名稱前用“*”加以標注,其議價幅度比例調整為5%。
如特殊處理期結束當日的收盤價較連續20個交易日的第一個交易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或超過30%的,繼續進行特殊處理;否則,從特殊處理之日起第21個交易日取消特殊處理;
③本中心可以對特殊處理的標的物和價格異常波動的標的物實施特別停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