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監管局辦公室關于加強上海金融業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
轄內各銀行保險機構,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
碳中和”戰略決策,落實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綠色金融大文章,壯大綠色金融
市場參與主體,進一步推動和規范轄內綠色金融組織體系發展,鼓勵金融機構加強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22〕15號)、《上海銀保監局等八部門關于印發〈上海銀行業保險業“十四五”期間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服務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的行動方案〉的通知》(滬銀保監發〔2022〕83號)等文件要求,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發揮經營特色,加強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工作,不斷強化金融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和社會低碳發展。
二、建設目標
各金融機構應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鼓勵積極推進“1+N+X”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
“1”是指設立綠色金融專職部門。鼓勵在總行(公司)或市級分行(公司)層面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或綠色金融管理一級部門等綠色金融專職部門,統一牽頭綠色金融管理工作。暫不具備條件的,應明確綠色金融歸口管理部門或設立綠色金融管理二級部門等,全力推進綠色金融發展工作。
“N”是指培育若干專業化綠色金融分支機構。鼓勵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設立主要從事綠色金融業務,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發展,綠色金融規模、產品服務、風險管理等居于行業領先或示范地位的專業化機構,包括由監管部門認定的綠色(分)支行/綠色保險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綠色分支機構)、其他政府部門認定或銀行保險機構自主確定的綠色特色(分)支行/綠色保險特色分支機構等(以下統稱綠色特色分支機構)。
“X”是指創建一批綠色低碳網點。鼓勵各金融機構制定自身綠色運營行動方案,分期分批推進分支機構綠色改造,降低辦公能耗,引導員工培育綠色健康生活方式,逐步實現運營碳中和。支持金融機構踐行綠色低碳理念,創建綠色銀行、綠色保險示范網點。
未來5年,努力在上海培育建設20家綠色分支機構、30家綠色特色分支機構,推進綠色低碳網點建設,綠色信貸余額、占比逐年增加,綠色保險覆蓋面持續擴大,為全國綠色金融發展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上海經驗。
三、具體要求
各金融機構成立綠色金融專職部門、綠色分支機構、綠色特色分支機構、或是受外部單位認定符合綠色運營要求的分支機構,原則上應于成立或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海金融監管局,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年累計情況(填寫附件1),具體報送路徑:專網->信息專報->“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專欄。
(一)綠色分支機構管理要求
各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積極推動和扶持專業化綠色金融分支機構建設,對照《綠色分支機構指標體系表》(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表》,詳見附件2)開展評估。符合條件的,向上海金融監管局申請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
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原有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較好的支行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轉型為綠色分支機構;未在上海轄內設立支行的銀行機構,可參照《指標體系表》探索培育綠色分行。二是在金融服務不充分的地區,符合相關新設機構要求的,在新設機構的同時申請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
申報綠色分支機構管理前,相關金融機構需向上海金融監管局對口機構監管處提交專項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由上海金融監管局對口機構監管處會同綠色金融牽頭處室共同論證,原則上評估分數不低于60分。
機構監管處可洽綠色金融牽頭處室與擬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的高管人員開展監管談話,對其業務發展進行指導,并簽訂《綠色金融業務發展承諾書》(詳見附件3),承諾自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之日起,原則上實現綠色分支機構相關評估分數持續符合要求。
被認定為綠色分支機構后,相關金融機構可自主申請,并按照相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辦理機構籌建/更名事項,在機構名稱中加入“綠色(分)支行”/“綠色保險”等字樣。
(二)持續性管理要求
各金融機構應從專項機制、專項扶持、專項改造等三個方面,持續推進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
1.完善綠色金融專項管理機制。各金融機構應制定綠色金融戰略規劃,由綠色金融專職部門或牽頭管理部門擬定總(分)行(公司)綠色金融業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綠色金融業務領域發展目標、市場策略和營銷計劃、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計劃、自身綠色運營建設規劃等。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確保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引進和培養綠色金融專業人才,推進綠色金融品牌創建。持續提升綠色金融專業能力,建立綠色金融產品服務體系,優化綠色金融業務流程,積極開發綠色金融專業系統,提升管理效能。規范開展綠色金融數據統計、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
2.加大綠色分支機構專項扶持。各金融機構應在專享資源、專項考核、專門審批、專屬產品、專用風控、專業團隊等方面,給予綠色分支機構優先保障,扶持其綠色金融業務發展。一是專享資源。資源向綠色分支機構傾斜,優先滿足綠色領域的企業項目融資需求和保險保障需求,給予差異化支持
政策和費用補貼,提供貸款優惠和專項激勵等。二是專項考核。將綠色金融業務發展納入對綠色分支機構的綜合經營考核及其班子成員的績效考核等。考核應突出對機構及人員的正向激勵,考核獎勵力度應大于普通業務。三是專門審批。研究建立綠色名單制管理,設置專門的綠色審批通道,優化綠色信貸審批和綠色保險核保理賠流程。鼓勵開發綠色金融專業系統,實現綠色業務智能識別、分類和認定。四是專屬產品。加快綠色金融專屬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開發
碳金融業務模式與產品工具,積極參與上海市氣候投融資、
碳普惠業務等試點工作。五是專用風控。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制度,設置專業風控團隊,提供風險減量服務支持,積極探索與ESG風險相掛鉤的保險費率浮動機制。六是專業團隊。綠色分支機構應配備專業綠色金融團隊,保持機構負責人適度穩定,定期組織開展綠色金融培訓,加快培育復合型專業人才,逐步實現專人專崗。
3.推進專項改造實現運營碳中和。各金融機構應分期分批推進分支機構綠色改造,逐步實現自身運營與投融資活動的碳中和。一是統籌推進分支機構綠色低碳運營。綠色分支機構應帶頭引領本行(公司)的低碳運行,成為綠色運營方面的標桿網點;網點建設應在網點規劃、風格設計、招標采購、施工運營全生命周期融入綠色發展理念、應用低碳智慧技術,增加品牌軟實力,打造支持上海國際綠色金融樞紐建設的亮麗名片。綠色低碳網點建設應采取梯次有序、循序漸進的方式,將低碳運營由試點機構逐步推廣到全體分支機構。二是逐步實現自身運營碳中和。各金融機構應制定合理有效的碳
減排計劃,通過綠色能源替代、綠色建筑運營、綠色辦公、綠色采購、低碳出行、日常
節能等方式實施內部減排;拓展碳抵消方式,通過公益活動、參與
碳市場交易、盤活已授信客戶
碳減排資產等方式抵消機構
碳排放,在逐步實現分支機構運營碳中和的基礎上,最終實現機構整體運營碳中和。
四、監管支持
(一)完善考核評價。上海金融監管局發布轄內納入綠色分支機構管理的金融機構名單,指導金融機構完善綠色金融風控機制,提升專業專營能力,構建綠色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加大動態監測,將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情況納入機構綠色金融評價機制、監管評級等工作。行業協會組織開展優秀綠色分支機構經典服務案例宣傳工作,積極總結推廣先進做法,推動綠色金融各項任務落實落地落細。
(二)完善后督管理。綠色分支機構自認定后次年起,每年3月31日前須向上海金融監管局對口監管處室提交上一年度運營情況報告,對照《指標體系表》開展自評估。新設綠色分支機構前三年不參與自評估,自第四年開始參與。
上海金融監管局對已認定的綠色分支機構自評估情況開展復核評價,由綠色金融牽頭處室組織機構監管處開展。相關評價結果經聯合審定后,由綠色金融牽頭處室予以通報。對于評價結果得分低于60分的綠色分支機構,由所在銀行保險機構進行書面說明,對口機構監管處開展監管談話或跟蹤督導,制定提升整改方案。連續三年評價得分低于60分的綠色分支機構,綠色金融牽頭處室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對口機構監管處,由對口機構監管處視情況對其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視情況實施退出管理。已經更名的,由相關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取消名稱中的“綠色(分)支行”/“綠色保險”等字樣,并重新換發金融許可證。
(三)完善行業標準。各金融機構應加強自身綠色運營,創建綠色低碳示范網點,積極參與其他政府部門或具有一定權威性的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外部機構依據已發布的認定標準或制度規范作出的綠色低碳等相關認定。支持行業協會發揮協調服務作用,推動上海金融業綠色網點運營認定等標準制定。
(四)完善交流機制。各金融機構在綠色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過程中,應建立起有效的內外部工作報告和交流機制。如遇到困難和
問題,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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