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作為熱門話題,日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去年11月,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印發《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對推動ESG治理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法案的深入實施,氣候相關披露將成為全球產業鏈供應鏈與國際貿易規則變革的重要規范標準。
ESG當中,“E”“S”“G”分別代表環境、社會責任和治理,其最初的理念來源于企業社會責任(CSR),20世紀八九十年代國外企業開始流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現在我國很多大型企業每年都發布社會責任報告。ESG報告是世界500強企業、行業巨頭在可持續發展領域采用的一種很常見的信息披露方式。
從最早的環境保護,到
節能減排以及碳達峰
碳中和,國家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逐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化建設更加完善,目前我國正在編撰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要求都會傳導給
市場主體。隨著綠色低碳相關要求越來越嚴,對ESG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深化ESG治理面臨的挑戰與機遇
為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國家積極推動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調整升級,企業也需要適應這一趨勢,通過ESG治理更好地幫助企業實現可持續降本增效。
從
碳市場建設看,隨著國家碳市場制度體系持續完善,碳市場納入更多行業,對
碳排放等ESG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國家碳市場自2021年啟動以來,最初只納入
電力行業,2024年新增納入
水泥、
鋼鐵、電解鋁等行業,隨著條件逐步成熟將納入更多行業。碳排放信息披露是碳市場的強制性要求,企業必須按照相應的標準規范報告并核查排放信息。目前,國內碳市場主要涵蓋企業自身直接排放,即范圍1排放;范圍2是除自身直接排放外,還要加上企業外購的電力、熱力等間接排放;范圍3涵蓋范圍更廣,可以理解為企業的供應鏈和價值鏈上下游,更多強調供應鏈的共生關系和協調行動,這要求企業不僅自身進行信息披露,還要帶動企業的客戶、供應商等上下游進行信息披露。
從國際貿易形勢看,2023年歐盟碳關稅法案(CBAM)已生效,目前處于數據報告階段,納入碳關稅涵蓋范圍的出口產品都要上報碳排放情況。不僅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國家都在采取類似措施,存在建立碳關稅聯盟的傾向。如果我國企業出口的產品達不到歐盟碳排放標準,進入歐盟市場就要付出巨大代價,甚至難以進入。光伏、電動車、動力電池“新三樣”是我國新冠疫情后經濟復蘇的亮點,但現在“新三樣”也受到很大的外部沖擊,2024年歐盟、加拿大、美國等相繼以反補貼為由大幅提高中國電動汽車進口關稅水平,我們的出口形勢非常嚴峻。歐盟電池法案等新型綠色貿易壁壘越筑越高,美國、加拿大也如此,“新三樣”和其他行業都受到了很大沖擊。ESG歸根結底是一種治理方式,企業治理水平等同于在與歐盟、美國的企業競爭,跟競爭企業處于同樣的標準下,如果國際壁壘進一步提高,而國內企業達不到這個標準,就意味著在國際市場失去了競爭力。
從氣候治理形勢看,國際挑戰更為嚴峻。COP29在新的集體量化資金目標(NCQG)以及巴黎協定第6條碳市場方面取得了比較大的進展。雖然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定位未變,目前還不承擔強制性出資(到2035年前發達國家每年給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流量要達到3000億美元),但從全球溫室氣體排放格局看,中國即使目前沒有承擔強制減排、出資義務,面臨的壓力還是很大。全球氣候治理進程伴隨一定的反復,存在一些不確定性,2024年美國、英國、德國等國政府更迭,美國在氣候治理方面政策可能會有一些調整,但歐盟等國家的戰略性目標與政策導向大概率不會變,在貿易、碳中和方面的要求將越來越嚴格。我國面臨的國際減排壓力自外部向內傳遞,會落實到企業經營中,并將影響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防范化解轉型風險需加快完善ESG治理體系
從企業層面看,對ESG信息披露在認識上和行動上都還存在一些
問題。在碳中和領域、科技創新、管理運營方面采取實質性行動的不多。在能源轉型背景下,金融系統面臨很大風險,國際清算銀行積極推動把應對氣候風險納入各國中央銀行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當中。銀行系統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能源資產,尤其是化石能源資產的價格如果大幅度貶值或出現違約,就會以金融系統為源頭向各個行業擴散,如果出現了金融系統性風險,整個國家經濟體系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國際上提出積極防范“綠天鵝事件”。如果企業ESG信息披露不完善,金融機構就無法掌握企業的投資是否存在重大風險,是否可以持續穩健經營,由此作出的投資決策就將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目前,我們在防范“綠天鵝事件”風險方面的政策準備尚不充分,企業重視程度還不夠,部分企業沒有真正把ESG治理的理念和要求充分融入業務運營、戰略規劃和發展決策等核心活動中。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該制度現在國內已經逐步實施,交易所在債券發行、上市公司氣候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了探索,但是跟國際相比,尤其是在氣候信息披露的數量和質量方面還存在很大差距。信息披露是促進氣候治理和公眾參與的重要手段,如果企業沒有披露信息,那么企業是否違規,是否滿足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相關的規制性要求,社會公眾無從知曉,也無法進行有效監督。因此,今后需要持續完善ESG信息披露機制建設,更好地發揮利益相關方在ESG治理體系中的協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