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環境訴訟較少,環保法庭還在“等米下鍋”
中國環境報:立案登記制為何能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孫佑海:今后,群眾到法院起訴、自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法院要一律接受訴狀。當場能夠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這種要求是明確的,時效性是很強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于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認為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先行立案。這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對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登記立案后,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轉給相關業務庭。對登記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關部門不得隨意以起訴材料不齊全、訴訟證據有缺失或者案件難以審理執行等為由,退回立案部門。
中國環境報:我國環境訴訟較少,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
孫佑海:的確存在令人尷尬的“等米下鍋”情況。以2013年的辦案情況為例,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度環境案件結案總量為4093件(由于各地法院統計口徑不一致,這個數據可能與真正意義上的環保案件數量不完全相符)。
結案較多的是:
福建省三級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結2368件,占結案總數的57.9%;
海南省三級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結660件,占16.1%;重慶市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結335件;
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結132件。
還有一些法院“等米下鍋”現象明顯,如
河北11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有24名法官,一年環境案件結案總量為24件,平均每人一年結案1件;
江蘇省5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一年共結案5件;
浙江兩個環境資源審判機構一年共結案3件。
環保法庭結案的數據顯示出它們正處于十分尷尬的狀態。一些地方迫于審判績效考核的壓力,只好讓環保審判庭去辦理勞動爭議、
交通肇事等案件,以彌補辦案數量的不足。
中國環境報:環保法庭真的無事可做嗎?
孫佑海:我國的環境污染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但絕大多數未進入訴訟程序。“十一五”期間,我國環保系統受理環境信訪達30多萬件。相比之下,環境行政訴訟只有980件,環境刑事訴訟只有30件,環境民事案件只有12278件。以上三大訴訟的案件總量僅占同期環保行政部門受理環境信訪的4.4%。
人民法院受理的環保案件數量少,并不能說明環境糾紛真的就是少了,只能說明多數糾紛是通過非法治的方式在法庭之外解決的,而環保法庭遠遠未成為解決環境糾紛的重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