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國際經驗,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
目前,中國的監管理念和體制存在諸多
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國的金融管制和金融壓抑。
自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當局在總結金融危機的教訓之后,適時地對監管規則進行了修訂,并對監管體制做出了調整,主要有三個特點:
首先是普遍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對消費者的保護成為金融監管體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其他兩大支柱分別是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
其次是在金融危機之前,微觀金融監管的目標局限在單一的金融機構監管,在金融危機之后,則過渡到了雙峰監管,即機構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
再次則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央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得以加強,各國央行在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得以強化,微觀審慎監管和金融基礎設施監管職能逐漸向央行集中。
至此,全球金融監管當局達成了一個共識,即金融穩定的職能集中在央行。這里又存在一個邏輯鏈條,即央行既然承擔了金融穩定的職能,那么,央行就不得不及時、準確地獲得各類金融機構的關鍵信息,基于此,微觀審慎監管的職能也逐步向央行集中。
而在中國,金融綜合經營目前已經成為趨勢,這種
市場化的行為日漸與分業監管的體制顯得格格不入,在這種情況下,機構風險監管和產品功能監管相結合將逐漸成為趨勢。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和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屬于機構監管的范疇,對某個機構的市場行為和產品的監管則屬于功能監管的范疇。國內目前的牌照管理屬于功能監管,對大類的業務特別是銀、證、保、信的核心業務,實行法人牌照管理;而對其他的附屬業務,實行單項業務牌照管理,這也是一個探討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相結合的一種方式。
中國的金融機構日漸綜合化,出現了許多金融控股平臺,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公司的牌照齊全。在這種形勢下,金融監管如何順應潮流,妥善處理機構監管、功能監管、牌照管理的關系,需要我們不斷實踐,不斷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