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碳峰值和
碳資產管理的制度體系。雖然我國確立了實現
碳排放達峰的
政策目標,但有關碳排放及其管理還缺乏必要的法律規范。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提出為制定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低碳發展的單行法提供了依據。應對氣候變化法應該對減緩和適應工作的管理體系、碳
減排責任主體、統計核算與監管、碳排放總量分解、碳
排放權交易、碳資產管理、
第三方評估、利益相關方參與、國際合作等作出明確規定。此外,還應制定低碳轉型路線圖、碳稅、碳生態補償制度、清潔發展機制、 以及各類低碳標準等相關制度和政策體系,更好地保障“十三五”規劃及至2030年的碳排放峰值和綠色低碳轉型發展目標的實現。